农机事故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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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事故处理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农机事故的报案和受理 第三章 农机事故的勘察处理 第四章 农机事故的认定和复核 第五章 农机事故的赔偿调解 第六章 农机事故的报告 第七章 农机事故相关的惩罚 第一章 概述 一、农机事故的定义及原因 二、农机事故的分类 三、农机事故的管辖及回避 四、农机事故的处理原则及农机监理机构 的相关职责 第一章 概述 一、农机事故的定义及原因 (一)、定义 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办法》第一章第二条) 第一章 概述 (二)、农机事故原因 (1)无证驾驶:指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没有领取驾驶证而驾驶农业机械;或持有已经失效的驾驶证驾驶农业机械及驾驶与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相符合的农业机械的行为。 (2)未换证:指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未按规定换领驾驶证。 (3)酒后驾驶:指饮酒、醉酒后驾驶农业机械。 第一章 概述 (4)违法载人:指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交通法规和农机安全法规载人。 (5)超速超载:指超过道路交通法规和农机安全法规规定的速度驾驶农业机械或超过农业机械设计规定的载质量(牵引力)搭载物体的违法行为。 (6)无牌行驶:指农业机械没有领取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号牌和行驶证或号牌、行驶证已经失效而行驶的行为。 第一章 概述 (7)未年检:指农业机械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 (8)操作失误:指由于疏忽、判断错误及措施不当造成的事故。 (9)机件失灵、设施不全:指农业机械的机件磨损、断裂、调整不当和安全防护装置不全等原因引起的事故。 (10)其它:指除上述原因外造成的事故。 第一章 概述 二、农机事故的分类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 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办法》第一章第二条 ) 第一章 概述 三、农机事故的管辖及回避 (一)、农机事故的管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第一章第三条)。 (二)、农机事故处理的回避 农机事故处理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 《办法》 第三章第十七条) 第一章 概述 四、农机事故的处理原则及农机监理机构的相关职责 (一)农机事故处理的原则 农机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 《办法》 第一章第五条) (二)农机监理机构的职责 1、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必需的人员和事故勘查车辆、现场勘查设备、警示标志、取像设备、现场标划用具等装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机事故处理装备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 2、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保持通讯畅通。 3、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农机事故的报告工作,将农机事故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4、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 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机事故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农机事故档案管理。 ( 《办法》 第一章第六、七、八、九条) 第二章 农机事故的报案和受理 一、农机事故的报案 二、农机事故处理应记录的内容 三、农机事故的立案处理 第二章 农机事故的报案和受理 一、农机事故的报案 发生农机事故后,农机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案。 造成人身伤害的,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 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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