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实践性教学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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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实践性教学研究 [摘要]法学高等教育目标、经济法学科的特点及经济社会法治发展的需要决定了在经济法学教学中设置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必要性。然而,当前的经济法实践性教学模式存在着与社会经济现实脱节、流于形式、不能满足学生需求等弊端。因此,高等院校应从实践性教学体系的制度化构建,学生本位地位的保障,实践性教学手段的创新性拓展等方面对经济法学的实践性教学体系进行创新和完善。 [关键词]法学高等教育;经济法学;实践性教学;教学改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法学人才的培养也成为其中的重要内容。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和创新性很强的学科,传统的教学模式所培养的学生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由此,为适应国家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革新经济法学教学模式,在经济法学教学中引入实践性教学环节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经济法学科设置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必要性 实践性教学以注重教学实效、以培养大学生实践能力为目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在于经验”[1],霍姆斯的名言为实践性教学提供了理论依据。该教学理论不同于传统经验主义教学理论,不仅要教给学生必要的法学原理和法律知识,还要使学生掌握在现实生活中运用理论知识的各种技巧、方法和能力,学会分析和查证事实。在经济法学科教学中,引入实践性教学环节是经济法学科特点、法学学生培养目标、经济社会对法治人才需求的必然要求。(一)经济法学科特点的必然要求。经济法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而言具有特殊性,经济法的教学更需要注重实践性教学。首先,经济法是我国七大法律部门之一,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其教学内容既有基础理论,又包含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食品安全保障、广告监管等市场规制领域,还有财政税收、国家预算、货币政策、产业计划等宏观调控领域,教学内容相当丰富。其次,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法学与经济学、公共管理学知识的相互融合。经济法律关系的范围涵盖广告、财政、税收、金融、物价、市场准入、产业政策等范畴,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最后,经济法的教学内容变动性较强。因此,在经济法学教学中引入实践性教学环节,是经济法学科特点的必然要求,对解决经济法学科教学所面临的难题、创新经济法学科教学理论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二)法学人才高等教育培养目标之必然要求。法学教育的目的是为社会实践服务,培养既有法律知识又具备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美国卡耐基教学改进基金会2007年提出“法学院理应将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法律实践知识和职业身份进行综合”,引起全美法学院的重视并对法学教学进行了重新部署[2]。我国经济法的教学应以培养既具备经济法学知识又能应对经济现实问题的专业人才为目标,将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学实践经验相结合。由于经济法内容丰富、范围广、课时少,形成了现行的以理论知识教学为主的经济法学教学模式,这一模式不利于实现法学高等教育的目标,也不利于综合型经济法学人才的培养。因此,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引入势在必行。(三)经济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国家法治进程不断推进,社会对经济法律专业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使经济法学的毕业生满足经济法治社会的需要,有效解决现实工作中遇到的经济纠纷,更好地服务社会,是经济法学教育应重点考虑的问题。当前经济法学毕业生就业情况不容乐观,法学院校“就业难”的问题引起社会热议。最近各年度《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已连续多年入榜“就业红牌专业”,同时司法实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对经济法毕业生亦颇有微词。主要原因在于法学毕业生数量庞大,缺少高精尖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和应用型的专业经济法律人才。经济法学专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想在竞争激烈的经济社会中占据优势,就必须在经济法学教育中获得相应的理论知识及实践能力。高校在经济法学教学中引入实践性教学环节刻不容缓。 二、经济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目前全国各大高校基本都设有法学专业,开设了经济法课程。一些高校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法治建设的需要,引入了实践性的教学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经济法学理论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律运用相脱节。我国法学教学沿用大陆法系的教学模式,注重分析法律概念、基本原则及相应的法律原理[3],忽视实践能力的训练。经济法的教学多停留在理论讲授的层面,学生对理论的运用及法律实务的具体操作缺乏专项指导,如学生学习了金融法学,却不了解基金、信托、证券等金融产品的操作与运行。同时,市场经济多变、经济法律法规变化相对频繁,时常会出现财税金融、竞争政策等经济法学理论、知识体系与社会经济热点不同步、不一致甚至相违背的现象。因此,在经济法的教学中如果只是使用传统的教学模式,就会造成经济法学理论与市场经济下经济法律运用相脱节的状况发生。(二)实践性教学流于形式经济法的教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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