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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本科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是高校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有效途径和重要保证。为了加强对我校本科实习生实习的管理,全面提高实习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的目的在于培养实习生理论联系实际,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树立职业意识,增强敬业、创业精神;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增强事业心与责任感;提升实习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三条 实习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校实习工作规划和管理规定的制订、检查评估及重大问题的处理;学院具体负责各专业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实习时间及方式
第四条 实习的时间一般安排在第六学期或第七学期,实习时间一般为10周。学院可以依据培养计划规定,进行具体安排。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书面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 实习的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一)顶岗实习
执行海南省“双五百”人才工程项目和“国培置换”项目或学院自行联系顶岗实习。
(二)集中实习
由教务处或学院联系实习单位,由指导教师带队,集中进行。
(三)自主实习
学生个人提出申请自主联系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单位实习,并持实习单位接收函和家长同意函报学院批准。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实习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实习的规划、规定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各学院实习实施细则和实施计划的审批。
(三)负责实习经费的分配和审核。
(四)负责实习工作的检查监督、评估、总结和交流。
(五)负责全校实习基地建设的规划和宏观管理,处理各种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院负责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成立实习领导小组,由院长主任(或教学院长)任组长,学科教学法教研室主任(或教师)、相关专业教研室主任(或教师)任副组长,全体指导教师为领导小组成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组织制订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实习计划的内容包括:活动目的、内容和要求、组织领导机构、日程安排、活动纪律要求、成绩考核方式、学生分组名单、自主实习生安排表(附:欠费学生名单)各专业毕业实习计划,必须在实习前一周报教务处审批,并将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发给实习生。
(二)组织实施实习计划(确定指导教师,选择实习地点,实习生的分组和实习过程的管理等)。
(三)组织开展实习前的专题培训,强化实习生的职业技能训练,帮助实习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方法、考核办法等,加强实习纪律和安全教育,杜绝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四)按学院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实习经费,帐目要公开,做到专款专用。
(五)检查实习的进展情况,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六)负责制定实习考核的标准,组织实习成绩的评定。
(七)组织实习的总结与交流,进行院级表彰。
(八)实习材料的整理、归档、上报。
(九)负责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和具体管理。
第八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指导教师由我校教师来担任。
(一)依据实习计划,做好实习前有关准备工作。顶岗实习和集中实习的指导老师还应在实习生进入中学前两周,向实习生公布教育实习计划、教学内容,分配实习任务,指导实习生认真地钻研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教案、试讲、主持达标活动等。
(二)做好实习生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实习生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状况;了解和处理实习中的业务和生活问题,定期向学院及实习单位汇报。
(三)严格按照实习计划要求,认真指导实习生实习,确保每位实习生按时按质完成实习任务。
(四)具体负责实习经费的开支,严格执行经费管理规定,做到专款专用。
(五)组织实习生做好毕业实习材料汇总(包括听课记录、教案、调查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评定成绩以及实习生综合能力调查表等),批阅实习报告,调研报告或教育论文,评定实习成绩并写出书面评语。参与评选优秀实习生。
(六)毕业实习结束后,负责实习工作的总结,书面向学院报告。
(七)必须全程参与实习工作,如有特殊原因离岗,须书面申请,报学院领导批准和教务处备案,同时安排其他指导教师代替,否则,擅自离岗者,一律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 顶岗实习和集中实习实习导师职责
实习导师一般由实习单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的技术骨干来担任。
(一)与我校指导教师商定实习计划的实施。
(二)向实习生介绍教学情况、教学计划及教学经验。
(三)向实习生介绍实习班级的学生情况,主要包括学生思想动态、班风和班委会情况、学生心理特点和状态等。
(四)指导实习生备课、钻研教材,协助准备教具,审查和修改教案。
(五)助实习生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并指导实施。
(六)指导实习生的课堂教学,参加课后评议,并及时指出优缺点,要认真填写记录。
(七)与我校指导教师一起共同对实习生的实习成绩(包括班主任工作成绩)进行评定,并写出评语。
第四章 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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