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浙沪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合作交流六项措施.pdfVIP

苏浙沪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合作交流六项措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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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苏浙浙沪沪三三省省市市外外商商投投资资企企业业登登记记注注册册合合作作交交流流六六项项措措施施   一、建立苏浙沪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 期交流制 度,加快长三角地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整合信息化基础建设资源,实现苏浙沪三省市工商部门外商投 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共享共用,加强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市场主体 准入政策性规 、工作信息以及行政许可方面的行政诉讼、复议案 例的沟通和交流,共同开展相关课题的研究与合作。   二、建立苏浙沪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数据 期交换制 度,为长三角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科学参考依据   通过 期交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统计月报、季报、半年 报、年报等数据,加强对长三角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行业 (产 业)、区域发展状况和发展趋势的统计、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及 时掌握各种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市场准入及准入后的动态情况,为长 三角地区政府宏观决策、企业理性投资提供科学依据。   三、建立苏浙沪三省市规范、有序的外商投资企业市场准入环 境,为长三角地区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在依法履行登记注册职能的基础上,统一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 登记注册条件和登记注册程序,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在苏浙沪三省市 间跨省市设立分公司、办理跨省市迁移的登记注册条件和程序,营 造长三角地区规范、有序的外商投资企业市场准入环境。   四、建立苏浙沪三省市统一、开放的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竞争机 制,努力提高长三角地区的国际竞争力   统一和协调好苏浙沪三省市工商部门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各项优 惠政策和服务,在登记注册条件、时限、方式等方面在长三角区域 内逐步给予外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统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 请材料的审查标准。   五、建立苏浙沪三省市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文件互认制 度,打造长三角地区畅通无阻的投资通道   已在苏浙沪三省市中的某一省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在其主 体资格有效期内,如需在苏浙沪三省市中的其他省市再投资的,外 国投资者在提交主体资格 (身份)证明时,只需凭当地工商部门出 具的主体资格 (身份)证明原件已收取的证明及主体资格 (身份) 证明复印件即可,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者转递。   六、建立苏浙沪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期联络互通制 度,打造长三角地区便捷高效的登记注册流程   苏浙沪三省市工商局指 专人为外资登记联络员,具体负责外 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中相关问题的沟通和协调,负责有关工作方案 的组织和实施, 期召开会议推进长三角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 册合作进程。   附件: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苏浙沪三省市间跨省市设立分公 司、办理跨省市迁移时应提交的材料      2.苏浙沪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数据月度交换表      3.苏浙沪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数据季度、年度交换表 附附件件1:: 关关于于外外商商投投资资企企业业在在苏苏浙浙沪沪三三省省市市间间跨跨省省市市设设立立分分公公司司、、办办理理跨跨 省省市市迁迁移移时时应应提提交交的的材材料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跨省市设立分公司,应根据 《公司登记管理 条例》第四十八条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范要求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 代表人签署的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 请书》;   2.公司法 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3.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加盖公司印章);   6.其他有关文件。   设立下列分公司,还应提交有关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或者国家有关外商投资限制 类项 目以及服务贸易领域特殊类型或行业的专项规 ,设立分公司 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登记手 续。   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 规 在登记前 须经批准的项 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加盖公司公章的许 可证 (许可证明)的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在苏浙沪三省市间跨省市迁移,应根据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 见》第十四条的规 办理迁移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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