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则(试行).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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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贷款款通通则则 ((试试行行)) 1995年7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贷款行为,保护借贷 方的合法权益,提高 贷款质量,加速信贷资金周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 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特制定本通 则。   第二条 本通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贷活动必须遵循的原 则和规范。   第三条 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 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 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 指从上述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和自然人。   第四条 本通则中的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 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第五条 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六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命令、规章,应当遵循资金使用效益性、安全 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七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自愿、平 等、诚实和守信的原则。   第八条 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 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实施 《贷款通则》 (试行)的监管机 关。   第二章 贷款种类   第十条 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一、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贷款。   二、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 (含1年)5年以下的 贷款。   三、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 (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一条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一、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二、担保贷款    (一)保证贷款,系指按 《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 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 责任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    (二)抵押贷款,系指按 《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 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三)质押贷款,系指按 《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 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三、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用信贷资金购买未到期商业汇票, 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 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十二条 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一、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 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取本金和利息。   二、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 提供资金,由贷款人 (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 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 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 (即受托人)收取手续费,不得 代垫资金。贷款人办理委托贷款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贷款种类。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   一、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 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 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标 明。   二、自营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 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票据贴现的贴现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 现之日起到承兑票据到期日止。   第十五条 贷款延期   一、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提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 延期。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延期还应当由保证人、 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是否延期由贷款人决定。   二、短期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延期不得超 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延期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 者除外。   第十六条 贷款利息和利息管理   一、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 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标明。   二、延期贷款利率按签定延期合同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执行。贷款的延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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