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安全生产法》解读45张PPT精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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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警惕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程,也是综合性工程,包括安全生产的目的和任务,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投入、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重大危险源管理等十三项内容。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改进设施设备安全要求,达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活动过程。 (三)建立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新安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根据法律规定,一是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二是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增加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定 新安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法律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主要有三项职责:1.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领导。这是一项原则性规定,乡 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职责。 2.按照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3.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六)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安全生产职责 新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1.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对排查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做到“五落实”,即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的落实。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事故排查治理的监管主体。 (七)增加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 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新安法在企业的主体责任方面作出了如下调整和创新: 一是规定了企业内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机制。 二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要求,要求据实列支、专款专用。 三是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的配备和职责规定更加严格。 四是对一些主体提出了新的行为或者能力要求。   五是进一步明确了承发包方的安全生产责任,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八)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 旧安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新安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旧安法强调“先证后岗” ,新安法改为“先岗后证” 。这样修改的目的,符合当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减少有关人员的资格许可,创新监管方式,政府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监管的内容和要求没有变。好像放松了,实质上没有改变,只是监管的方式变了,由事前的准入监管转变为事后的考核监管。 (八)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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