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空和放净配管设计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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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石 化 集 团 兰 州 设 计 院 标 准 SLDI 333C06-2001 放空与放净配管设计规定 0 新制定 全部 顾 英 张彦天 郑明峰 2002.04.01 修改 修改 简 要 说 明 编制 校核 审核 审定 日期 标记 页码 2001-01-08 发布 2001-01-15 实施 中国石化集团兰州设计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放空、放净配管设计一般规定 第三章 放空、放净管的安装 工作规定 中国石化集团兰州设计院 放空与放净配管设计规定 SLDI 333C06-2001 实施日期:2001-01-15 第 1 页 共 6 页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的管道和设备上的放空、放净配管设计。 第 1.0.2 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机泵类设备本体上的放空、放净配管设计。机泵类设备的放空、放净配管 应按制造厂有关技术要求和规定进行设计。 第 1.0.3 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非金属设备和管道上的放空、放净配管设计。 第 1.0.4 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埋地管道。 第 1.0.5 条 工程设计有特殊要求和规定时,应按工程规定进行设计。 第二章 放空、放净配管设计一般规定 第 2.0.1 条 管道系统由于进行水压试验、气压试验和吹扫清洗时需要增设的临时高点放空、低点放净 由施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高点放空可不设置阀门,但应采用丝堵、管帽或盲法兰密闭。低点放净 宜设置阀门便于操作。 第 2.0.2 条 进行气压试验的管道不设高点放空。 第 2.0.3 条 管径小于 DN40 的管道不设高点放空。 第 2.0.4 条 氢气管道上不宜设置高点放空和低点放净。 第 2.0.5 条 调节阀组上的放净口应按《调节阀配管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可选用本规定图 3.0.12 中 放净口型式。 第 2.0.6 条 疏水阀组上的放净口应按《疏水阀配管规定》和《蒸汽凝水捕集管设计规定》的要求进行 设计。可选用本规定图 3.0.12 中放净口型式。 第 2.0.7 条 对全厂性的工艺、冷凝水和水管道(非埋地管),在历年一月份平均温度高于 0℃的地区, 应少设低点放净;低于或等于 0℃地区,应在适当位置设低点放净。 第 2.0.8 条 工艺系统对管道上的放空和放净有特殊要求时,应按 PI图进行设计。 第 2.0.9 条 蒸汽主管(干管)的放净设施应包括扑集管、切断阀和疏水阀。 第 2.0.10 条 公用工程管道的末端应设置低点放净口,以利放净和吹扫。 第 2.0.11 条 凡向大气排放的放空管道,应设置低点放净口。如图 2.0.11 所示。 图 2.0.11 第 2.0.12 条 蒸汽透平的蒸汽入口上游靠近阀门处应设置带捕集管的放净口。 第 2.0.13 条 压缩机吸气管道上的最低点应设置带阀门型的放净口。 第 2.0.14 条 泵入口管道上的最低点应设置带阀门型的放净口。泵出口切断阀后的最低点应设置带阀门 型的放净口。 第 2.0.15 条 泵体上的放净口一般为丝堵口,应安装切断阀用管道引至地漏或地沟。 第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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