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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刑事特情(321) 一、刑事特情概述 (一)概念 刑事特情是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建立、领导和指挥的,用于搜集犯罪情报、协助专案侦查工作、发现犯罪嫌疑人、控制重要复杂场所的特殊的秘密工作力量。 1、主体:公安机关侦查部门 2、目的:只能用于侦查刑事案件 3、特情侦查的特点:秘密性、主动性、风险性 4、性质:刑事特情工作是公安机关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专门的秘密侦查手段。 侦查人员、治安耳目、间谍、政侦特情、线人、特务 (二)历史渊源 1、“用间”和明代的秘密侦查 2、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保卫员、网员、特情 3、建国后刑事特情的曲折发展 (三)目前我国刑事特情的现状 1、利用特情破案成为案侦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2、目前存在的问题 3、主要工作 (四)类别 1、根据任务(功能)分类 (1)专案特情 ——适用条件: ——主要任务: ——来源: (2)控制特情 ----适用条件 ——主要任务 ——来源 (3)情报特情 ——适用条件 ——主要任务 ——来源 注意:这几类特情可以相互转换使用 2、根据成分分类 一是普遍群众特情 二是灰色特情 三是逆用特情 3、根据活动阵地分类 一是普通特情 二是专业特情 三是狱内特情 4、根据自然情况分类:青年特情、中青年特情、老年特情 5、从特情的生活区域分: 境内特情 境外特情 6、根据特情活动的主次程度分: 一是兼职特情 二是专职特情(职业特情) 7、根据特情作用的大小分: 一是一般特情 二是尖子特情 (四)作用 一是刑侦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 二是落实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 三是基础业务建设中的重要内容 四是落实主动进攻、先发制敌的指导思想的重要措施。 五是使刑侦工作现代化、法制化的重要条件。 二、刑事特情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置于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之下 (二)刑事特情只能用于刑事侦查工作。 (三)坚持积极慎重,隐蔽精干,数量与质量并重。 (四)个别吸收、单线联系、特情之间不能发生横向联系原则 (五)网络化原则 三、刑事特情的选建——物色、考察、建立 (一)刑事特情应具备的条件 1、能发现和接近犯罪分子 2、有一定的活动能力 识别力、影响力和控制力、随机应变能力、交际能力 3、愿意为侦查机关工作或者能被侦查机关控制使用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选建刑事特情的途径 一是在侦查办案、审查处理犯罪嫌疑人中去选建 二是在劳教场所中选建(狱内特情、专案特情) 三是在开展公安清查行动中选建 四是商请治安、派出所在日常工作中推荐 五是在特定行业、特定人群范围中选建 六是责任区刑警队在日常工作中选建 (三)各类特情的选择范围 1、专案特情的选择——要贴靠或打入,对接近条件、应变能力和进攻能力要求高 2、情报特情的选择——观察能力、判断能力、接触能力和交往能力 3、控制特情的选择——观察和应变能力 (四)不宜选作为刑事特情的若干类人员 1、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重大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惯犯、累犯 3、重大诈骗犯 4、吸毒成瘾(轻微吸毒者?) 5、未满十八周岁的,不得建为刑事特情 6、从事刑事特情工作的民警的亲属 7、与案件有联系,有重大犯罪问题未查清的 8、被判处重刑、被处决的罪犯的近亲属, 9、精神病人 10、治安积极分子 (五)刑事特情选建的方法 启发教育 教育争取 交朋友 帮助解决困难 控制使用(抓“把柄法”) 雇佣法或金钱交易法 (六)刑事特情的选建程序 1、全面调查了解情况 2、考察 (1)正面交谈 (2)查办案件(容易、已经查明) 没有试用期 3、履行手续 一是填写《刑事特情人员呈批表》 二是上报审批。 三是建立个人档案。 4、正式谈话(领导谈话) 》》》》 A一般来讲 情报特情、控制特情 ——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地(市)级以上刑事侦查部门负责人 专案特情——组织专案侦查的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专案负责人 B特殊情况 (1)在看守所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中选建刑事特情 (2)在服刑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中选建刑事特情 (3)在境外普通社会成员、犯罪组织中物建特情 (4)在境外高级社会成员、犯罪组织中物建特情 《《《《《 四、使用刑事特情工作纪律(对管情的侦查人员而言) (一) 不准使用特情执行公开勤务。 (二) 不准把武器、警械等警用物品交特情佩带使用。 (三)不准将刑事特情提供的未经核实的材料,作为认定案情的证据或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 (四) 不准指使特情搞“美人计” (五)不得向本人宣布“刑事特情”,只用化名或代号。 (六)不准纵容和伙同特情违法违纪。 (七)不准接受特情的私人财物,不准使用特情办私事 五、刑事特情指挥和使用原则 1、专门机构,专人领导,保证队伍的稳定。 2、侦查员与特情要建立共同作战的工作关系。 3、精心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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