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乡建设档 案报送规程.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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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黑龙龙江江省省城城乡乡建建设设档档案案报报送送规规程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建设档案 (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 制、 报送程序和方法,提高城建档案的报送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黑龙 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 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 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载体的资料。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区域内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形成的 档案资料的报送工作,农垦、森工部门参照执行。   第四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城建档案的报送工 作。   市 (行署)、县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城建档案管理办公 室、城建档案馆、城建档案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 接收工作,上一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下一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 导。   第五条 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所建设项 目 的档案 制、整理及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作。   第六条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 目所形成的城建档案应当向其共同 的上一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上一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指定的城建 档案馆 (室)报送。 第二章 报送范围及要求   第七条 应当报送建设档案资料范围。    (一)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市政及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 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含轻轨、地 铁);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 程;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军事禁区 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 (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 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 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有长期和永久保存价值且在本单位保存已 满五年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改建、扩建以及重大维修建设工程,地下管线改线及补 测工程。    (四)其他应当接收的城建档案资料。    (五)工程开工前 (原貌)、施工过程、工程竣工验收等各阶 段形成的音像资料。   第八条 报送档案 制要求。    (一)建设工程档案符合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 范》GB/T50328及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二)音像资料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三)电子档案应当符合 《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 范》CJJ/T117要求。    (四)报送的城建档案文件应当为原件,并保持完整、准确、 清晰。    (五)其他有关要求。   第九条 工程项 目在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当报送相应的电子档 案。   有条件的城建档案馆可开展网上报送电子档案,建设单位应组 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主动配合。   第十条 建设单位 制档案资料有困难的,可委托当地城建档案 管理机构进行 制,收费标准由双方按照市场情况商定。 第三章 报送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到当 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办理工程项 目登记并签订 《报送建设工程竣工 档案责任书》,明确报送档案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限。   未签订 《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的建设项 目,城市规 划主管部门不得为工程放线并不予发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城建档案实行预验收制度,预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    (二)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城建档案相关规 定及规范要求。    (三)工程档案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实 际。    (四)工程档案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完备,竣工图 制是 否符合要求。    (五)其他应审验的内容。   第十三条 工程项 目竣工验收前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 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部门对预移交档案进行整理立卷,自检合 格后填写 《工程项 目竣工档案预验收申请表》 (附件一),报当地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预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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