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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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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修订)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 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货物和服务。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 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邮政、综合交通枢纽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 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项目; (六)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 括: (一)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地下管道、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公共停车场、园林绿化、照明等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目;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六条 国家融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四)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的项目。 第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 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 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 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 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 本规定第八条所称单项合同估算价, 根据项目所处阶段 对应的估算投资额、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等为依据确定。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 12 个月内发生的同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总估算价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第八条规 定的标准,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资金不足 50 万元人民币; (二)安排财政性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之前,已经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或者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 购; (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用于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三个。 前款第三项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 行部分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其 他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十二条 应当进行国际招标的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适 用本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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