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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部分分行行业业外外商商投投资资企企业业审审批批原原则则和和审审批批程程序序
外外国国船船公公司司在在华华设设立立航航运运服服务务公公司司有有关关 策策及及审审批批原原则则、、审审批批程程
序序
航运服务属限制外商投资领域,在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列为限制乙类。
一、审批原则:
1.审批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航运服务公司必须依据两国 府交
通主管部门签订的海运协定或海运会谈备忘录中我方按对等原则所
承诺的内容进行;
2.外国船公司具有15年以上航运资历,并在拟设独资船务公司
的城市设航运代表处满3年;
3.外国船公司的班轮船舶至少每月挂靠拟设独资船务公司所在
城市港口一次;
4.经营范围:为其母公司自有或经营的船舶进行揽货,签发母
公司提单,结汇和签订业务合同;
5.独资船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美元。
二、审批程序:
1.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航运服务公司必须报外经贸部审批,外
经贸部征求交通部意见后批复;
2.外商投资航运服务公司可申请在其它港口城市设立分公司,
但须注册资本已全部缴付,经营满1年,独资船务公司的母公司已
有班轮船舶挂靠拟设分公司所在地港口,且在该城市已设有航运代
表处满1年以上,每设一分公司,需增加注册资本12万美元。审批
程序与上述设立公司程序同。
三、需报送的文件:
1.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独资船务公司章程;
4.申请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5.独资船务公司法人代表的委任书、董事会成员的名单及简
历;
6.申请者近3年资产负债表;
7.申请者的提单样本、挂靠中国班轮班期表和班轮运价本;
8.已设立的航运代表处批准文件的影印件;
9.其它需要报送的文件。
四、主要法律依据
1.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2.外经贸部、交通部于1995年12月22日发布的 《关于外国船公
司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外经贸资发
第786号)。
外外商商投投资资水水上上运运输输业业有有关关 策策及及审审批批原原则则、、审审批批程程序序
在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外商投资水上运输业被列为
限制乙类项目。
一、海上国际运输:
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华举办中外合资船公司,经营海上国际运输
(客、货)业务。中方在合资企业中的注册资本必须高于50%,其
所有船只必须悬挂中国国旗。合资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均由中方指
派,高级船员由中方人员担任。设立此类项目应报交通部审批,限
额以上项目除交通部同意外,还应由国家计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
行性研究报告。所有公司的设立 (即合同、章程)一律报外经贸部
审批。
二、国内水上运输 (内河、沿海):
外国投资者在华举办国内水上旅游运输企业只能采用中外合
资、合作方式,不允许经营货运业务。中方必须有一方为专业水运
企业,其他审批条件及程序同海上国际运输。公司正式营运时,应
到交通部办理运输许可证。
三、主要法律依据:
1.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2.国办发 (1995)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三
峡涉外旅游船只管理问题的通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及其实施
细则;
5. 《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管理规定》。
外外商商投投资资国国际际货货运运代代理理业业有有关关 策策及及审审批批原原则则、、审审批批程程序序
在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国际货运代理 (以下简称货
代)业被列在限制乙类。
一、审批原则:
1.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不
允许设立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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