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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农村土地整理项目实施方式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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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农村土地整理项目实施方式分析 摘要:从产权激励和项目管理的角度来讲,土地整理实 施方式面临三重矛盾:从土地整理的对象看,土地整理的需 求主体与土地整理所在地的产权主体不一致;从土地整理的 过程看,土地整理项目具体实施主体与土地整理所在地的产 权主体不一致;从土地整理中的土地权属调整看,不同权属 主体协调困难,协调成本很大。因此,必须采取以农民为实 施主体的创新方式。 关键词:农村;土地整理;创新方式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 1007-5194(2011 )03-0108-04 2005年我国全面启动实施“金土地工程”以来,农村土 地整理在服务“三农”、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 建设、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现行 农村土地整理的实施方式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需要通过进一 步创新来改进。 一、现行土地整理实施方式面临的三重矛盾 现行的土地整理实施方式是,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县 (市、区)国土资源局,项目的勘测、设计和预算编制等前期 工作,是通过严格的公开比选程序产生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来 完成,项目工程施工也是通过严格的公开招投标产生有相关 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竣工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水 利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工程及其新增耕地进行验收。这种实施 方式,无论从产权激励的角度来讲,还是从项目管理的角度 来讲,都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 从土地整理的对象来看,土地整理的需求主体与土 地整理所在地的产权主体不一致。 土地整理的对象是农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中有整理潜 力的土地。土地整理项目主要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土地上进行,农村土地是土地整理项目的承载主体。从土地 整理的结果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在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垦的耕地,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也就 是说,从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地来看,农村土地整治净增的耕 地,仍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给村民,或由该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统一经营。质量被提高的耕地也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所有。因此,土地整理项目的产权主体是原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在这里,土地整理项目的承载主体与产权主体是一致的。 另一方面,土地整理的需求主体是政府,实施整理的 经费来自于政府,土地整理任务的下达也是政府。保护耕地 是政府的责任。为了保护耕地,中央实施了耕地占补平衡、 “增减指标挂钩”等项政策,政府进行土地整理的目的是增加 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这样,项目实施主体与项目承载主体(产权主体)是分离 的,两个主体之间的利益有一致性,同时,也有差异性甚至 矛盾性。从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结果来看,新增加了耕地面 积,提高了原有耕地的质量、改善了土地整理实施区域的基 础设施和农村发展的条件。在这一点上,两者的利益是一致 的。但在耕地占补平衡、“增减指标挂钩”框架下,政府的主 要目的是为了获得了更多的新增耕地指标和建设用地指标, 从实质来看,保护耕地不是某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 体农民家庭的责任。因此,农民的需求与政府的需求相背离。 例如,延伸的问题有:一是土地整理工程项目实施对所在地 农民带来损失时,无法避免当地农民的阻挠。土地整理项目 施工工期一般为6个月,若遇阴雨天,工期更短。从土地整 理项目施工情况看,土地平整任务较重的项目在计划施工工 期内都难以完成。尤其是2004年以后,中央出台了一系列 支农、惠农政策,农业生产收益得到大幅度提升,农民惜地 意识增强,种田积极性提高。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农民不 希望土地平整影响农业生产时机,因而有时产生了对土地整 理的抵制情绪。二是村民普遍知道,土地整理是政府为民众 办实事。但他们对项目建设标准期望值过高,期待土地整理 能解决他们目前生产与生活中的所有问题。由于土地整理项 目本身投资有限,施工单位只能按设计施工,不可能满足项 目区所有农民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部分村民以施工没有 达到标准为由对施工方产生不满情绪,导致工程建设过程中 出现村民扰工、阻工现象。为此项目管理部门不得不花费大 量人力、财力进行协调,增大了项目投资,拉长了项目建设 工期。 从土地整理的过程来看,土地整理项目具体 实施主体与土地整理所在地的产权主体不一致。 土地整理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公 司。公司与土地整理项目承载主体是两个主体,这两个主体 之间的利益不一致,承揽土地整理项目的公司,主要目的是 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工期要求完成工程施工,赚 取利润。项目实施所地的居民,不仅希望得到项目设计所载 明的新增耕地、原有土地质量的改善以及公共设施的改善, 而且,也希望从土地整理项目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包括家庭 劳务收入的增加、更多的就业机会。很明显,两者的利益是 有巨大的区别。 但在现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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