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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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贷款款风风险险分分类类指指导导原原则则 2001年12月24 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中国人民银行发 二○○二年 一月一日实施)   第一章 贷款分类的目标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加强银行 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 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 反映贷款的质量;    (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 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 贷款分类的标准   第三条 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 (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 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四条 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 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 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 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 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 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 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 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五条 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上是 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考虑的主要因素包 括: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的担保;    (五)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六)银行的信贷管理。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 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第六条 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 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 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第七条 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 (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 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 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重组贷款若具备其他更为严重的特征,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第四 条和第五条作进一步的调整。   第八条 对利用企业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 务的借款人的贷款,至少划分为关注类。并应在依法追偿后,按实 际偿还能力进行分类。   第九条 分类时,应将贷款的逾期状况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考 虑。逾期 (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 益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十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 类。   第三章 贷款分类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贷款分类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 贷款分类过程中,商业银行必须至少做到以下六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贷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    (三)实行审贷分离;    (四)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贷款档案的连续和完整;    (五)改进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管理层能够及时获得有关贷款 状况的重要信息;    (六)督促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   第十二条 贷款风险分类法是对贷款分类的最低要求,也是判 定商业银行贷款质量的基础。   商业银行可直接采用本指导原则第二章规定的贷款风险分类标 准,也可依据本指导原则,从自身风险防范和信贷管理需要出发, 制定相应的贷款分类制度。   商业银行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应与中国人民银行采用的贷款风 险分类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 对贷款分类时,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 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十四条 如果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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