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工作试行规程.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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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高等等学学校校总总会会计计师师工工作作试试行行规规程程 教计字[1987]第177号 1987年10月28 日      (1987年10月28 日 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财经工作领导,改革财务管理体 制,促进各项事业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会计法》和 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建立在校 (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   总会计师是校 (院)长管理学校财经工作的助手,属副校 (院)长级的学校经济负责人,对校 (院)长负责。   规模较小的高等学校应充分发挥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作用。 由主管财务的副校 (院)长或财务处长代行总会计师的职权。如具 备条件,也可设置总会计师。   第三条 总会计师协助校 (院)长全面领导学校财经工作,严 格执行 家的财经政策和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制,改 善和加强财务管理,讲求经济效益,并对学校的财务状况负责,对 学校经济、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   第四条 总会计师代表校 (院)长直接领导学校财会部门开展 业务工作,并可受校 (院)长委托,领导学校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 作。学校根据财经管理工作的需要,可在精简的原则下,配备一定 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总会计师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学校各单位学习和贯彻执行 家财 经政策和法规,维护 家财经纪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组织制订 有关制度的实施细则和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六条 总会计师参与研究学校长期发展规划、教育事业计 划、科学研究计划;参与审定学校基本建设计划、劳动工资计划、 重要设备物资采购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和主要经济合同或协议。   第七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领导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综合 财务计划,制订经费分配方案和其他财务收支计划,落实完成计划 的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八条 总会计师参与学校重大经济问题的决策,参与涉外和 内重要的经济科技协作项 目的经济谈判及其经济合同或协议的签 订。   第九条 总会计师负责具体处理学校资金筹集、调度以及使用 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执行学校重大财务开支 “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领导学校各单位建立健全经济责任 制,协调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开展增收节 支、开源节流活动,搞好各项资金的综合平衡,讲求资金的使用效 益。   第十一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经济核 算和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及时提供准确的经济、会计信息,分 析、考核各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学校的综合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 在校 (院)长授权下,总会计师负责组织学校审计 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协调审计监督与会计监督的分工 协作关系。   第十三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 健全财会、审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审计人员。参与组织领导财 会、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专业职务聘任工作。   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应了解学校教书育人、科研、生产、后勤 等工作情况,经常征求各副校 (院)长对财经管理工作的意见,定 期向校 (院)长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三章 权限   第十五条 总会计师参加校 (院)长办公会议,参加研究学校 长期发展规划、教育科研事业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和重大经济问题 的会议,以及其他有关会议。   学校有关经济方面的文件,以及基本建设计划、劳动工资计 划、重要设备物资采购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和主要经济合同或协 议,必须由总会计师会签。   第十六条 总会计师代理校 (院)长签署学校有关经济、财 会、审计方面的文件;签发上报和下发有关经济、财会、审计的报 告、报表和通知。   第十七条 总会计师主持召开有关经济核算、财会工作、审计 工作的专业会议;主持制定并签署学校有关财经方面的一般性业务 制度、办法;仲裁学校各部门、单位之间的一般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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