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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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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研究 摘要:认罪认罚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现阶段 我国关于这一方面的制度并不是十分的完善,尤其是其中的悔改表现制度 的制定。本文主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理、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 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完善策略的提 出,希望能够不断捉高这一法律制度的水平。 关键词:认罪认罚;统一认识;主要原则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基本原理 在进行这一原理叙述之前,我们首先要引入认罪这一概念。根据我国 相关法律显示以及这一领域的研宂人员研宂,我们将认罪的含义定义为在 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犯罪人员具有明显的认错悔改的心理,并也默认自己 的犯罪行为。从主观的角度上讲,我们可以认为罪犯已经意识到自身的犯 罪行为,冋时,通过这些犯罪行为的供认,以求达到改过自新的H的。从 客观的角度上来讲,罪犯? T谧陨淼男形?有一个淸楚的认识,并能够做到 供认不讳。认罪现象是刑法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变现,这一现象主要涉及到 量刑规定以及缓刑制度等方面的内容。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就可以将认 罪从宽这一概念。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与诸多研宄理论,可定义为对出于 悔改心理而将g身犯罪行为承认的人,采取比较缓和的处罚以及刑法评 价。从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可以看出,在进行定罪或是刑罚量的过程 中,我们都需对犯罪人员的主观心态进行考虑,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 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两项量刑措施的采取。 二、认罪认罚从宽的表现 (一) 定罪阶段的表现 在这一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具体的表现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但书 上的体现。我们首先对认罪认罚从宽在但书上的体现所分析,先进诶段, 我国刑法对犯罪行为的规定,主要是从对国家安全、领土完整、社会稳定 以及其他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等等,若是人员对这些方面都产生一定的危 害行为,我们都可以称之为犯罪,但是,其中犯罪行为过小、危害不大的 行为不被称之为犯罪。在进行行为危害性判断的过程中,我们要重视对于 罪犯主体心理以及实际的危害行为进行分析,若是罪犯能够清楚地意识到 自身行为为其他以及社会所带来的危害,这就说明罪犯的主观恶性较小, 与在相同条件下,罪犯并没有意识到这一行为的危害性相比,我们可以对 前者采取相应的从宽策略;二是对于违法性的认知。在进行刑法评价的过 程中,我们要对故意犯罪以及过失犯罪进行区别以及分析,从一般情况而 言,起着主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对责任承担的过程屮,往往要结合相 应的客观因素。 (二) 量刑阶段的体现 在这一阶段,认罪认罚从宽主要体现在刑法总则及相应的分则中,例 如,总则中的关于自首、立功以及中止犯等内容,如刑法分则中的对贿赂 行为主动交代的情况等。在这些|Aj容屮,自首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刑 法中,我们对于自首制度的也进行了具体的划分,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 一般自首;二是特殊自首。前者主要是指,在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之后, 罪犯主动进行投案,并将自身所犯下的罪行进行陈述;后者主要是罪犯在 进行服刑或是相应的被告人或是嫌疑人在案件侦办的过程中主动对自己 所犯下的罪行进行供述。在立功方IM,我们也可以将其划分为两个方IM, 一是一般立功;二是重大立功。前者在进行从宽处理的过程汇总,要对这 一立功表现进行证实,罪犯并且能够进行他人犯罪行为的供述,为司法机 关在进行执法的过程中,起到相应的协助作用;后者主要是指对一些重大 案件,罪犯提供相应的线索,并能够对重人犯罪活动起到相应的阻止作用 的行为,根据我国相关刑法规定,我们可以对这些行为进行适当的处罚减 轻,甚至免除其刑罚。在中止犯方面,我们刑法有关规定中对其明确在犯 罪行为未实行终了而主动停止犯罪行为或能够避免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等,若未产生危害可实施免除处罚的措施。除此之外,刑法中的相关分则 也明确地指出,关于行贿罪,若是在被追送之前,相关行贿人或是介绍行 贿人能够主动将行贿行为进行供述,我们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惩罚减轻的措 施。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文分析,我国现行的从宽制度在各个方面中常常表现出各自为 政的问题,例如,在自首行为、立功表现以及中止犯等方面,相关制度的 制定人员并没有对各个制度之间的相互联系具有充分的认知。在进行相关 法律法规制定的过程中,研宄人员应该重视罪犯的态度、罪犯犯法的动机 以及主耍犯法的方式之间的差异,重视案件侦办过程屮的重点问题,既是 罪犯的认罪行为。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现阶段我国的刑法中,缺乏普 遍认同的刑罚制度。在我国的从宽制度中,人多数表现为可以从轻或是在 一定程度上减轻处罚。这一种授权形式的量刑行为,并不代表法官具有自 由、完全的决定权。通过实际调查我们可以发现,在进行实践工作中,这 一量刑的行为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普遍有效的体现,同时,在判决书中,这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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