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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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食品品市市场场主主体体准准入入登登记记管管理理制制度度   为了依法规范食品市场主体资格,严格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 行为,根据 《食品安全法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以及国家工 商总局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办法 等,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切实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    (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受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食品经营者依法核发 《食品流通许可证 。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方便申请 人办理和有利于监管的原则,合理设置食品流通许可窗口,公开食 品流通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目录等,依法受理食品经营者提出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对申请材 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并按要求 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应当认真审查食品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 《食品 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 法 的要求。在必要时,审核发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法 定的权限与程序,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对食品流通许可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应当依法 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取 《食品流通许可 证 。    (五)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 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食品经营者申 请注销 《食品流通许可证 的,原许可机关在受理注销申请材料 后,经审核依法注销 《食品流通许可证 。   二、严格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行为,切实把好食 品市场主体准入关    (六)申请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在依法 取得相关许可后,向有登记注册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 理登记注册。对未取得相关许可的,登记注册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 照,或者对其经营范围不予核定食品生产经营项目。    (七)新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相关许可之 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的名称申请许可。预先核准的名称 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申请人不得以预先核准的名称从事食 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名称。    (八)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变更登记注册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注 册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未经变更登记注册,不得擅自改变登记 注册事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注销登记注册,登记注册机构应 当依法审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注册。    (九)按照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 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7]74号)的规定,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机构受理登记注册申请时,要按照“谁负责、谁 录入”的原则,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管理系统软件中按 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批发零售、餐饮服务的分类,对食品生 产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实现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分类统计。   三、严格食品流通许可与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促进食品 经营者健康发展    (十)许可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 《食 品流通许可证 的监管。对食品流通许可证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 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申请变更许可;对 《食品流通许可证 有效期 届满的,应当依法处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层层落实 《食品流通 许可证 和流通环节未到期的 《食品卫生许可证 的监管任务和监 管责任,特别是要把许可证的日常监管任务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做 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通过市场巡查,不断强化监管力度。对市 场巡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没有 《食品流通许可证 或 《食品流通许 可证 有效期届满的,应依法查处。    (十一)登记注册机构按照登记注册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 《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 的要求,突出检 查重点,强化监管措施,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登记注册事项的监 督管理。    (十二)登记注册机构依法对食品经营企业进行年检,对个体 工商户进行验照。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 满,并依法严格把关。对年检、验照结果,应当依托工商系统信息 化网络体系,与食品流通许可机构实现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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