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出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试行).pdfVIP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出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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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高致致病病性性禽禽流流感感疫疫情情进进出出境境检检验验检检疫疫应应急急预预案案 ((试试行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时、准确、高效地处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 止疫情传入和传出,保护动物和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对境内外发生和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禽 类 其产品和人员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进出境检验检疫 (以 下统称 “高致病性禽流感检验检疫”)应急处理。   第三条 质检总局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检验检疫应急处理的组 织领导工作。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负责本辖区高 致病性禽流感检验检疫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质检总局成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 (以 下简称 “总局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相关单位的领导为小 组成员。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方针、 政策,并向国务院报告质检总局有关工作情况。    (二)协调与农业部、卫生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作。    (三)部署和督促检查本预案的实施工作,研究确定统一对外 口径,确定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重大科研课题等。    (四)负责国务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总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总局领导小组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承办质检 系统高致病性禽流感检验检疫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    (二) 时收集、整理、报告和传达有关疫情、信息、国外动 态与反应,了解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 国内外进出口单位的相关意 见, 时上报领导小组。    (三)负责与农业部、卫生部等部门的联络与沟通,交流有关 疫情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情况,协商统一对外口径。    (四)研究提出禽流感检验检疫重大科研课题建议。    (五)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根据境内、境外和本辖区高致病 性禽流感疫情状况成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 局领导任组长,相关业务处室、分支机构有关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 员,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保障到位,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直属 检验检疫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督 促检查。    (二)负责向总局领导小组报告本辖区高致病性禽流感检验检 疫应急工作情况,向当地地方防治工作指挥部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 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了解和通报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配合地方畜 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 防治工作。    (三)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辖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方案, 组织落实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诊断、流行病学和疫情调查等项工作, 时向总局领导小组报告本辖区动物疫情动态。    (四)负责本辖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相关信息的收集、整 理,了解进出口动态、有关方面的反应、存在的重大问题等, 时 向总局领导小组报告。    (五)完成总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启动与终止   第七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高致病性禽流感检 验检疫应急预案:    (一)质检总局、农业部和卫生部通报境外、境内发生高致病 性禽流感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二)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或者疑似高致病性 禽流感疫情。   第八条 根据下列情况,应终止相应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 理预案:    (一)质检总局发布境外疫区禽类 其产品的解禁通报;世界 卫生组织发布境外人员感染禽流感疫情解禁通报。    (二)质检总局根据农业部、卫生部疫情解除信息发布境内高 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解除通报。    (三)在检验检疫工作中,按规定程序经最终诊断确认禽流感 疫情为非高致病性或非人禽流感;口岸查验等场所或者是出口加工 厂,落实有关应急措施,采取彻底防疫消毒后。   第四章 疫情确认   第九条 在启动高致病性禽流感检验检疫应急预案的同时,应 当对有关疫情作进一步确认:    (一)境外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疫情信息以质检总局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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