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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程序中的诱惑侦查制度
十五队
现代社会犯罪手段的不断翻新以及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的不断 增强,使侦查手段也随之千变万化。形形色色的新型犯罪诸如有关毒 品走私、行贿、贩卖假币、组织卖淫网络犯罪等案件对社会整体利益 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此类案件不仅破坏了国民健全的社会生活并 将给整个社会的安宁带来无法估计的恶果,因此必须坚决镇压严厉打 击。然而这些犯罪因其高度的隐蔽性组织性以及高超的反侦查手段, 对传统的侦查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于是各种特殊的侦查手段便应运而 生,诱惑侦查就是被实践证明为破获此类高难度案件的有效措施之一 现匕被世界上许多国家立法普遍认可,并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正日 益受到侦察机关的重视和青睐。
一、诱惑侦查概述
(一)诱惑侦查的含义及特征
诱惑侦查,是指侦查人员及其他参与侦查活动的人员通过诱惑性 方式诱使某人实施犯罪行为或促使其犯罪意图暴露,以便对其进行刑 事追究的侦查手段。也有学者称其为“侦查圈套”、“警察圈套”、“诱 饵侦查”。诱惑侦查作为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并发挥一定作用 的侦查手段与常规的侦查手段相比具有非常明显的特点:首先,使用 诈术,即侦查人员隐蔽身份与目的,以假面目示人;其次,为达到目 的而利用对方的某种欲望(如金钱、毒品、色情)。实践中这种侦查手 段的明显优势在于整个犯罪过程在侦察机关严密的监控之下,绝无犯
罪嫌疑人逃脱、毁证、匿赃的机会,而且案件一经查破,所有的调查 取证工作也几乎同时结束,案子破得干脆利落,耗时短,也难以翻证。 诱惑侦查的这些特点使其在侦破毒品犯罪、假币犯罪以及其它无被害 人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诱惑侦查的主体条件
诱惑侦查源于大革命前的法国,法王路易十四为了维护其统治 地位,将设置陷阱作为一项捕捉革命党人的特务政策,用来镇压资产 阶级的革命运动。到了二次大战期间,美国的联邦调查局(FBI)将诱惑 侦查用于反间谍活动、查禁卖淫、同性恋、赌博、违反禁洒令、贩毒 等犯罪,随后扩大至侦缉恐怖活动、行受贿、窃取产业情报案和追查 赃物。在其他国家,受美国的影响,诱惑侦查理论也伴随着实践而得 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
诱惑侦查是一项规范性很强的刑事侦查活动,不是任何公民都可 以使用的,只应由专门的侦查人员及受雇于侦察机关的人员如情报人 员可以在规范程序下使用。社会上一般人员只有在经过侦察机关对其 个人情况进行考核后,认为由其实施合适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侦查协 助人员实施诱惑侦查。如果公民擅自使用,则难以证明脱离共同犯罪 或教唆犯罪的干系,并难以得到合法的支持。特别是对于强奸案、故 意杀人案等有被害人的案件,这种考核更加重要。如果不对侦查实施 人员进行限定,难免在侦查过程中,他们会实施一些不恰当的行为或者
未能对被害人进行保护,导致发生严熏后果。
(三)诱惑侦查所适用的对象范围
诱惑侦查的适用对象应为有可能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并且侦察机 关不可以主观认为具有犯罪嫌疑,应当有一定的犯罪线索产生合理怀 疑。正如大多数学者所主张,我们应承认的是中立性的“机会提供型” 诱惑侦查。这是被司法界普遍接受的,但诱惑侦查是否只能适用于有 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呢?大部分学者持的是肯定态度,但是 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当然,诱惑侦查不能适用于那些明显不是犯罪嫌 疑人的人员,也不能在没有根据地就将其适用于特定人,以调查他是否 为犯罪嫌疑人。但是,有些情况譬如在案件没有一点线索的情况下,是 可以运用诱惑侦查来发现线索的。比如说,某个偏僻的小巷里面经常 在凌晨发生强奸案件,但是经过长期侦查仍然未能有明确的犯罪嫌疑 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允许公安机关派女公安干警于凌晨身着普通 装束行走于此巷子,以期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进而查获犯罪嫌疑人? 笔者觉得这种情况下是可以的,要不然有些案件侦察机关根本不可能 查获。
(四)诱惑侦查的程序规定
任何行为都需要存一定的程序规制,否则容易被滥用。特别对于 公权力来说,不加以程序的限制,对一个国家来说很可能酿成无法弥 补的后果。诱惑侦查的适用程序。根据审前程序司法权保障原则与令 状主义原则,诱惑侦查的适用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对于不符合法定 条件使用诱惑侦查而获得的证据应当排除其使用效力。由于侦查权本 身具有偏行政权的因素,所以如何进行有效制约就显得非常重要。在 学者们的著述中,很多人提到侦察机关的内部制约问题,还有些提到通
过检察机关批准、备案的方式来进行制约的问题。而欧洲一些国家则 是通过预审法官制度,使法院提前介入侦查过程,对侦察机关权力进行 制约。因为,这些国家的法律一般都规定预审法官享有如下权力:一是 司法权,主要表现为批准、拘留、逮捕、司法管制和临时羁押的权力。 二是侦查权,即对法定必须进行预审的案件的侦查实施领导、指挥或 亲自进行侦查。这种侦查权主要包括:亲自主持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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