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pdfVIP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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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金融融企企业业非非上上市市国国有有产产权权交交易易规规则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 有金融资产有序流 ,根据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让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54号)、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2009]178号)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 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企业。   本规则所称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 (含县级,下 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或者财政部门的授权投资主体、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以下统 称 让方),在履行内部决策和主管部门或控股公司批准程序后,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 让信息、公开挂牌 让所持非上市国 有金融企业产权 (包括金融类和非金融类)的活动。   第三条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产业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竞争和等价有偿的 原则。   第四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让业务 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 (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适用本规则。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要求,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定期 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报送信息,妥善保管产权交易档案,自觉接受 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 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受理 让申请   第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工作场所内和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告 让方 让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所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和交易 程序。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公布经纪会员公司的名 单,供 让方选择。   第六条 产权交易机构承担产权 让申请的受理工作。对已履行 内部决策和主管部门或控股公司批准程序,且提交材料齐全的 让 项目,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统一编号,建立完整的 项目受理、审理和流 体系。   第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 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 及 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 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审核。对符 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向 让方出具书面受理通 知;对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 让方。   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规定,需经有 关部门审批的 让项目,由 让方在 让信息公告前履行报批手 续。 让方应明确 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 件、交易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 的相关信息等内容。 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 性负责。   第八条 产权 让信息公告应当明确 让方和 让标的企业基本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 让方、 让标的企业及委托会员经纪公司的名称;    (二) 让标的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 营业务、注册资本、职工人数;    (三) 让方的单位性质,及其持有 让标的企业出资比例;    (四) 让标的企业出资人构成情况;    (五) 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所有者权益、负债、营业收入、净 利润等;    (六) 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或者核准情况,资产评估报 告中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评估值和审计后账面值;    (七)产权 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第九条 产权 让信息公告应当明确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 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让标的产权的挂牌价格;    (二) 让价款支付方式,涉及分期付款的,应对首期付款比 例、付款期限、价款支付保全措施提出明确要求;    (三)其他可能涉及产权变更和债权债务处置的要求。   第十条 产权 让信息公告可以明确 让方根据 让标的企业的 实际情况设置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包括行业准入、主体资格、管理 能力、经营状况、资产规模、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等,但不得出现 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内容。    让标的企业为金融企业的, 让方应根据金融行业准入要 求,明确受让方条件。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 对受让方行业准入条件进行审核。产权交易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 要求 让方对确定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政策依据、书面 解释或者说明,并在产权 让信息公告中一并公布。   第十一条 产权 让信息公告应明确 让方对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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