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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青岛岛市市户户外外广广告告招招牌牌标标识识设设置置技技术术规规范范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管理工作,规范其设施设
置行为, 护市容整洁、美观,美化城市环境,依据 《青岛市户外
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的范围
本规范所指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
地、交通工具、亭体、空间或其他位置所设置的广告牌、灯箱、霓
虹灯、电子显示屏 (牌)、招贴 (布告)栏、路牌、标志牌、指示
牌、实物造型广告,以及升空气球 (系留气球)、充气物、布幅
(横幅、竖幅、巨幅)、彩旗、花篮、展牌、咨询 (宣传)台、太
阳伞、遮阳篷等临时性户外广告,或其他形式广告等。
户外招牌标识,是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在其用地范围
内,在户外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识、字、招牌、灯箱、
霓虹灯等。
第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规模、形式、面积、内容
等发布。保持在设置期间的外观完好、整洁、美观和安全使用。
(二)必须与城市各区域的规划功能相适应,其设计风格、造
型、色调、规模、位置、材质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在主要商业
街和迎宾路等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其画面应以有动感
变化的为主。
(三)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整体形象。其支架不得锈蚀、裸露。
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的,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
外打灯广告的射灯支架不得与广告牌面分离设置,且颜色应与周边
环境、色彩相协调。
(四)不得影响航空安全。在国家航空管理法规规定的管制范
围内,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及升空
气球。
(五)升空气球 (系留气球)、充气物、布幅等临时性户外广
告,其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 日,设置期满后,广告发布设置者
应在一日内拆除。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一次,总设置发布时间不得
超过20天。
(六)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在所发布的户外广告牌面内的右下
角清晰标注 《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许可证》编号,霓虹灯在其
牌面外右下角标注。升空气球 (系留气球)在其固定物外观须清晰
标注设置单位、联系电话。
(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质量要求。
(八)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利用交通安全设
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或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遮挡、损毁绿地,影响绿化景观或利用行道树的;
(五)遮挡水域、山体、城市雕塑或其他景观设施的;
(六)国家机关、学校、居民楼、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
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七)占用城市交叉路口、公路交叉路口 (机动车停车线40m
范围内)设置占路式户外广告的;
(八)占用或影响残疾人设施的;
(九)利用机动车车行道净空的;
(十)妨碍消防通道,影响消防供应设施或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使用的;
(十一)遮挡建筑物特色装饰细部,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等
功能使用和安全的。在建筑物二层以上、多层和高层建筑物的窗间
墙、窗下墙设置非镂空字的;
(十二)利用透空式围墙、护栏、特色石墙设置的;
(十三)在建 (构)筑物坡型、异型顶部设置的。在相邻建
(构)筑物之间跨越式架设的;
(十四)利用车辆的前身、顶部、车窗的;
(十五)非建设用地范围设置围挡式广告设施的;
(十六)影响高压输变电设施安全使用的;
(十七)在人行天桥桥梁上设置的;
(十八)在建 (构)筑物上直接喷绘涂写文字、图形的;
(十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的。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第四条 在建筑物顶部设置的一般规定
(一)建筑层数3层以下 (10m ,含3层),广告牌面高度最高
不得超过3m 。
(二)建筑层数3层以上 (10m ,不含3层),8层以下 (24m ,
含8层),广告牌面高度最高不得超过6m 。
(三)建筑层数8层以上 (24m ,不含8层),20层以下
(60m ,含20层),广告牌面高度最高不得超过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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