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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SL60-94
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1994-8-27发布1994-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目次
1总则
2巡视检查
3变形监测
4渗流监测
5压力(应力)监测
6水文、气象监测
7监测资料的整编与分析
附录A总则
附录B巡视检查
附录C变形监测
附录D渗流监测
附录E压力(应力)监测
附录F地震反应监测
附录G泄水建筑物水力学观测
附录H波浪及异重流观测
附录I监测组织与仪器设备管理
附加说明
1 总则
1.0.1 为加强我国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工作,保障工程安全运行,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中的Ⅰ、Ⅱ、Ⅲ级碾压式土石坝。
Ⅳ、Ⅴ级碾压式土石坝以及其它类型的土石坝可参照执行。
1.0.3 本规范的监测范围,包括土石坝的坝体、坝基、坝端和与坝的安全有直接关系的输、泄水建筑物和设备,以及对土石坝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近坝区岸坡。安全监测方法包括巡视检查和用仪器设备进行观测。
1.0.4 土石坝的安全监测,必须根据工程等级、规模、结构型式、及其地形、地质条件和地理环境等因素,设置必要的监测项目及其相应设施,定期进行系统的观测。各类监测项目及其设置,详见附录A表A1及其有关说明。其中有关地震反应监测和泄水建筑物水力学观测的内容和要求,详见附录F和附录G。
1.0.5 土石坝的安全监测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1.0.5.1 各监测仪器、设施的布置,应密切结合工程具体条件,既能较全面地反映工程的运行状态;又宜突出重点和少而精。相关项目应统筹安排,配合布置。
1.0.5.2 各监测仪器、设施的选择,要在可靠、耐久、经济、实用的前提下,力求先进和便于实现自动化观测。
1.0.5.3 各监测仪器、设施的安装和埋设,必须按设计要求精心施工确保质量。安装和埋设完毕,应绘制竣工图、填写考证表,存档备查。
1.0.5.4 应保证在恶劣气候条件下仍然能进行必要项目的观测。必要时可设专门的观测站(房)和观测廊道。
1.0.6 各阶段的监测工作应符合如下要求:
1.0.6.1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提出安全监测系统的总体设计方案、观测项目及其所需仪器设备的数量和投资估算(约占主体建筑物总投资的1%~3%)。
1.0.6.2 初步设计阶段:应优化安全监测系统的总体设计方案、测点布置、观测设备及仪器的数量和投资概算。
1.0.6.3 招标设计阶段:应提出观测仪器设备的清单、各主要观测项目及测次;各观测设施、仪器安装技术要求及投资预算。
1.0.6.4 施工阶段:应根据监测系统设计和技术要求,提出施工详图。承建施工单位应做好仪器设备的埋设、安装、调试和保护;固定专人进行观测工作,并应保证观测设施完好及观测数据连续、准确、完整。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观测设施和竣工图、埋设记录和施工期观测记录,以及整理、分析等全部资料汇编成正式文件,移交管理单位。
1.0.6.5 初期蓄水阶段:应制定监测工作计划和主要的监控技术指标,在大坝开始蓄水时就做好安全监测工作,取得连续性的初始值,并对土石坝工作状态作出初步评估。
1.0.6.6 运行阶段:应进行经常的及特殊情况下的巡视检查和观测工作,并负责监测系统和全部观测设施的检查、维护、校正、更新、补充、完善,监测资料的整编,监测报告的编写以及监测技术档案的建立。
在本阶段,土石坝的管理单位还应根据巡视检查和观测资料,定期对土石坝的工作状态提出分析和评估(工作状态可分为正常、异常和险情三类),为大坝的安全鉴定提供依据。
有关监测组织与仪器设备管理的要求详见附录I。
1.0.7 各监测项目的阶段和测次,详见附录A表A2及其有关说明。相互有关的监测项目,应力求同一时间进行观测。
各项观测应使用标准记录表格,认真记录、填写,严禁涂改、损坏和遗失。观测数据应随时整理和计算,如有异常,应立即复测。当影响工程安全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和采取对策,并上报主管部门。
1.0.8 当发生有感地震、大洪水,以及大坝工作状态出现异常等特殊情况时,应加强巡视检查,并对重点部位的有关项目加强观测。
1.0.9 已建坝监测设施不全或损坏、失效的,应根据情况予以补设或更新改造。
当工程进行除险加固、扩建、改建或监测系统更新改造时,应根据本规范有关规定做出监测系统更新设计。精心实施,并保持观测资料的连续性。
1.0.10 在采用自动化监测系统时,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仪器、设备要稳定可靠。观测数据要连续、准确、完整。系统功能应包括: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处理和分析等。
1.0.11 本规范与其他规范的关系:土石坝的级别划分应按《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SDJ12-78)及其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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