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pdfVIP

陕西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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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陕西西省省节节能能 目目标标责责任任评评价价考考核核实实施施方方案案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促 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 式,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实现我省“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万 元GDP能耗降低20%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 《关于加强节能工 作的决定》 (国发[2006]28号)和省委、省政府 《关于各市 (区) 和省直部门年度 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 (陕发[2007]11号)、省 政府 《关于 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 (陕政发[2006]30 号)、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一步 做好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 (陕政发[2007]22号)及 《陕西省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必要性   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是推动全省节能工作、完成“十一 五”节能目标的有效方法,也是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年度 目标责任 考核办法的具体行动。建立科学的节能评价考核管理机制,是衡量 政府、企业节能管理责任是否落实的基本标准,是强化政策执行力 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具体抓手。 制订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既细化了节能工作 目 标,又 一步明确了责任,对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管理人员节 能工作的责任心和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促 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具 有重要意义。   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象    (一)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有关部门。    (二)省政府确定的200户重点用能企业。   三、对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   对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称各市 (区)]的评 价考核指标分为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 (50分)和节能措施指标 (50分)。具体节能目标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见附表1。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为否决性指标,以省政府制定的年度 目标 为准,未达到年度计划 目标值即为未完成 目标考核等次。节能措施 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指标的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 分。    (二)评价考核时间和程序。   各市 (区)在上年度本地区万元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经 省级有关部门审定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 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省政府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 (以下简称节能办公室)。省政府委托节能办公室组建评价考核工 作组,每年对各市 (区) 行抽查和调研评估。根据工作组的评价 和调查报告,节能办公室完成对各市 (区)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 于每年8月底前报经省政府审核后,向全省 行公告。    (三)评价考核等次。   以省统计局公布的各市 (区)能耗指标作为定量评价考核的主 要依据。评价考核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 (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 标超过年度计划 目标值)、完成 (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 划 目标值)、基本完成 (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 目标 值)、未完成 (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 目标值)。 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市 (区),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 提交改 方案,省政府责令其限期改 。    (四)奖惩办法。   各市 (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结果,由省节能办公室报 经省政府审定后,提交省委组织部,依照省委、省政府 《关于各市 (区)和省直部门年度 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各市 (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超额完成节能考核 目标的 市 (区),省政府予以50万元的奖励,对考核结果为完成的,予以 通报表彰,同时加大对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市 (区)节能项 目的投资 支持力度。对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 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暂停核准和批准该市 (区)除鼓励类外的 新建高耗能项 目。   四、对省级有关部门的评价考核办法   根据省政府 《关于 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省级有 关部门节能工作的责任是: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和200户重点用 能企业的节能工作;省工交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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