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品质量事故追究规定-实施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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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1 板块业务制度-实施类 制度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制度编号 / 制度文号 石化股份销安【2011】36号 制度版本 / 主办部门 油品销售事业部安全数质量管理处 所属业务类别 油品与非油品销售/数质量管理/质量管理 会签部门 业务处、零售管理处、运行处、管道管理处 下位制度制定者 分(子)公司制定执行类制度 审核部门 油品销售事业部企管法律处 解释权归属 油品销售事业部安全数质量处 签发日期 20 废止说明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石化股份销质〔2005〕273号)同时废止 生效日期 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制定目的 有效防范油品质量事故发生,严格油品质量事故管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分清事故责任,严肃责任追究。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国石化所属全资和控股联营的油品销售企业,其他形式的企业参照执行。 约束对象 油品销售企业油品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涉及的相关制度 / 业务类别 / 所属层级 / 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规范内容界定 本规定所称油品是指石油成品油。 事故的定义。凡在油品购、销、存、运等环节中发生油品质量变化,致使油品不符合现行石油产品标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对企业的形象、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称为油品质量事故。 油品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油品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责任追究相关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事故的分类及等级 事故分类 采购事故:在进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油品质量事故;购进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油品;购进不符合现行石油产品标准且没有协议标准的油品;购进来源不明、劣质油品及各类化工原料调合油品;油库收油单的品名、牌号与实际采购的油品不符,造成质量事故;没有提供外采油品来源和出厂(库)全分析质量检验报告,造成质量事故;超出总部批准外采供应商范围进行外采油品采购,利用外采供应商资质过票,致使劣质油品进入采购渠道。 储存事故:在储存及输转过程中发生的油品质量事故;未接到油品收油单,擅自接卸油品,造成质量事故;未按规定对入库油品进行检验,致使不合格油品进入油库;未按规程储存油品,致使油品混入水杂或其它物质,造成油品质量不合格;未按规定及时清洗储存油品的容器或容器的清洁度未能达到规定要求,造成油品质量不合格;在接卸、输转过程中,由于未按规定实行“专管专用、专泵专用”或违反工艺操作规程、规定,造成混油,致使油品质量不合格;擅自发送代存油品或有质量问题的油品;未按规定对出库油品进行检验,致使不合格油品出库;未按规定对油品进行取样、留样,致使油品质量无法追溯;由于质检数据错误,造成质量事故。 销售事故: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油品质量事故;在油品销售过程中,明知所经营的油品质量不合格,仍继续销售;采用协议销售的油品,在销售过程中,未与用户签定质量协议,导致用户提出质量疑议的;违反操作规程或管理规定,发生混油,造成销售油品质量不合格;私自偷换油品,掺杂、掺假,造成销售油品质量不合格;未严格执行接卸前油品质量检查,油品质量异常情况未及时发现,造成质量事故;未按规定测量加油站油罐水高并及时排水,未按规定清罐,致使销售油品水杂多,造成质量事故;销售油品出现质量问题,客户有投诉或反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急处置不当,造成质量事故。 运输事故: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油品质量事故;未按规定实行“专车专用”,运送油品容器的清洁度未达到要求,造成油品质量不合格;委托承运油品时,未与油品承运方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或合同,造成油品质量不合格;运输途中承运管理不善,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油品不受污染,造成油品质量不合格;运输途中承运油品被偷换,造成油品质量不合格。 事故等级 按照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影响程度,划分为五个等级: 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大油品质量事故: a)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b)一次被查出严重不合格油品3500吨及以上。 c)由于油品质量问题,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集团公司形象。 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油品质量事故: a)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b)一次被查出严重不合格油品2000吨及以上,3500吨以下。 c)由于油品质量问题,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损害集团公司整体形象。 d)在国家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 e)中国石化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同一单位同种产品连续两次不合格[同一单位指同一油库(站)]。 一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级油品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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