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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阿坝坝藏藏族族羌羌族族自自治治州州水水电电矿矿产产旅旅游游资资源源管管理理实实施施意意见见 ((试试行行))
为全面落实 学发展观,切实推进我州资源开发管理的制度
化、规范化进程,根据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资源管理暂行办
法》,提出水电、矿产、旅游资源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水电资源管理实施意见
一、加强水电资源开发 学规划
(一)凡是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拟开发水电的河流,必须编制
河流 (或河段)水电规划。河流水电规划应与河流水资源综合利用
规划相衔接,并与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防洪规划、水土
保持规划、电力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促进水电资源
开发与其它产业的协调发展。
(二)水电资源开发规划管理实行政府宏观调控,公众普遍参
与、专家咨询论证、民主集体决策的管理模式。
(三)水电资源开发规划的编制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投资主管部
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测设
计和规划的编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咨询论证后,报同级人民
政府审批。
1.县管河道的河流水电规划由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
部门组织勘测设计及规划编制工作,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州人
民政府备案。
2.州投资主管部门与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州境内主要河
流水电规划,经州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查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3.跨州的主要河流水电资源开发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流域水电开发规划一经审批,必须严格执行,根据实际
情况变化确需调整的,应重新编制调整规划方案,并通过咨询论
证,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五)禁止无规划的河流水电资源开发,对不符合或未纳入河
流水电规划的水电项目,不得违规开展前期工作和开工建设。
二、严格落实水电资源开发权分级管理责任
(六)根据 《四川省电源开发权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
政府令第182号),水电电源开发权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州、县人
民政府按管理权限授予水电电源开发权许可事项。
1.符合河流 (河段)水电规划、装机容量大于0.5万千瓦以上
小于2.5万千瓦的电源项目,由州人民政府授予开发权。
2.装机容量大于2.5万千瓦 (含2.5万千瓦)的电源项目,由州
发改委向省发改委申请办理电源开发权行政许可事项。
(七)水电资源开发权从获得并建成投产之日起计算,使用年
限最长不超过50年。
(八)凡在我州境内开发利用水电资源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必须先获得开发权。开发权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有偿
出让。
(九)为了满足招商引资的需要,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和世界上
的大企业、大集团加快经济结构调整,鼓励现有企业技改扩能和延
伸产业链,经州委、州政府批准,可从现有水电资源中调剂一部
份,直接配置给需求企业,以满足企业发展的要求。
(十)水电开发权未经开发权授予单位批准,不得擅自转让,
否则转让无效。对擅自转让的,由州人民政府无条件收回开发权。
(十一)按照 “生态优先”的原则,限制开发小支流上对环境
影响较大的水电项目,停止开发建设装机容量小于或等于0.5万千
瓦的水电项目。
(十二)凡未与州人民政府签订留州电量合同、不按规定执行
资源有偿使用原则、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业主,项目不得动工。
三、建立水电开发补偿制度
(十三)水电资源开发项目应按国家和省、州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落实好征地、移民、拆迁、安置和补偿等问题,解决好群众生
产、生活,保障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十四)各水电企业必须将电站年发电量的30%留州使用,并
在同等条件下将富余电量优先售给州内,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的发
展。
四、实行水电资源有偿出让和资源开发补偿收益作价入股联合
开发
(十五)凡在2007年9月30日前未通过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开发
权且尚未核准的在建、拟建水电项目,实行资源开发补偿收益作价
入股和资本金入股,由州、县政府与投资商联合开发。
1.装机5万千瓦以下 (含5万千瓦)的水电项目,由资源所在县
人民政府进行资源入股;装机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的资源股由
州人民政府占有,资源开发补偿收益作价入股比例另行规定。
2.资本金入股联合开发。州人民政府和项目所在县人民政府对
拟建水电项目有优先投资权和选择投资权,州、县人民政府可对选
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资本金入股。
五、建立项目保证金制度
(十六)水电建设实行项目保证金制度。水电建设项目业主在
州内建设水电项目,须按单位千瓦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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