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仁文化艺术培训学校办学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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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7 PAGE 1 北京博仁文化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法定名称:石家庄市裕华区北京博仁文化艺术培训学校 第三条 举办者:霍战潮、黄兢 由霍战潮发起,合伙黄兢等自愿举办、石家庄市裕华区北京博仁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循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学校坚持“以美立校、以美施教、以美育人”为办学目标,秉承博仁教育“艺术修饰灵魂,灵魂塑造性格,性格决定命运”因材施教,多出人才,出好人才的办学理念,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培养更多的“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为社会输送更多具有高尚情操的学生,为高等院校输送更多的艺术专业学子。 第五条 学校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289号 第六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霍战潮 第七条 石家庄市裕华区北京博仁文化艺术培训学校董事会会议决定,所有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回报,办学节余循环投资于学校发展,将博仁文化艺术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壮大,营造一个优质的办学环境。 第八条 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审批机关是石家庄市裕华区教育局、登记机关是石家庄市裕华区民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审批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教育局和登记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办学范围(业务范围) 第十条 学校业务范围:青少年艺术文化培训和艺考教育信息咨询 (一)办学规模:50--200人 (二)办学层次:非学历文化教育(文化培训学校) (三)办学形式:招生对象 :青少年 学习期限: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而定 教育形式:业余,广播电视,函授等 (四)办学专业:钢琴、古筝、二胡、架子鼓、语言表演、美术专业,舞蹈专业、文化类全科等 第十一条 学校依照《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等相关政策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董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力机构;学校董事会由五人组成,由举办者霍战潮董事长、执行董事韩志超、财务总监冯亚,董事会监事范银芝及校长黄兢组成。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和奖惩办法; (六)决定学校的名称、地址,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八)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二月、八月)。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设执行董事一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协助董事长工作,执行董事在董事会和董事长授权下履行职权,一般情况下,由执行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出席董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致使学校遭受严重损失的对学校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组成人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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