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docxVIP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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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 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目录: 一、北京市标准 二、上海市标准 三、天津市标准 四、重庆市标准 五、浙江省标准 六、山东省标准 七、南京市标准 八、长沙市标准 九、沈阳市标准 十、哈尔滨市标准 一、北京市标准 依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5.2.2 机动车 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 建筑 类别 计算 单位 标准车位数 小型汽车 自行车 旅 馆 一类 每套客房 0.6 二类 同上 0.4 三类 同上 0.2 办公楼 每1000平方米 建筑面积 6.5 20 餐 饮 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7 40 商 场 一类 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6.5 40 二类 同上 4.5 40 医 院 市级 同上 6.5 40 区级 同上 4.5 40 展览馆 同上 7 45 电影院 每100座位 3 每1000平方米45辆 剧院(音乐厅) 同上 10 同上 体育 场馆 一类 同上 4.2 同上 二类 同上 1.2 同上 注:(1)露天停车场的占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4)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3000座位的体育馆。 (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1.2 布局要求 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名 称 单 位 自行车 机动车 公共中心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7.5 0.3 商业中心 车位/100m2营业面积 7.5 0.3 集贸市场 车位/100m2营业面积 7.5 -- 饮 食 店 车位/100m2营业面积 3.6 1.7 医院、门诊所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 0.2 注:(1)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2)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的有关规定。 (3)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二、上海市标准 依据《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9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70、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机动车类:小型车为1.0。则微型车为0.7,轻型车为1.5,中型车为2.0,大型车为2.5。 非机动车类:自行车为1.0,则助动车为1.2,三轮车为2.5。 71、停车库(场)停车位的设置,应以小型车为计算标准,其它车型停车位不应超过核定总停车位的10%。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的大型停车位不应小于总停车位的2%。 72、住宅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规定: ① 住宅分类: 一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二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平方米、大于等 于100平方米;三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 ②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每套一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8;每套二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5;每套三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3。 ③ 位于内、外环线之间的:每套一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1.0;每套二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6;每套三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4。 ④ 位于外环线以外的:每套一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1.1;每套二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7;每套三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5。 73、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规定: ①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每套一类住宅,非机动车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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