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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国有土地)(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北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进程,改善群众住房条件,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拟对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及《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补偿方案,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适用范围
本补偿方案只适用于北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征收补偿安置。
二、征收范围
详见房屋征收告知书。
三、征收部门和受委托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芗城区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
征收实施单位:漳州惠民房屋征收有限公司。
四、补偿方式及安置地点
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2、产权调换。
安置地点:就地安置。
五、征收补偿安置资金
设立征收补偿安置专项帐户,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征收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被征收房屋权属的认定原则
1、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持有效的土地及房产批建手续(即“两证”:①建设用地红线图或土地使用证,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产证)的房屋,为完全产权。
2、征收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产权不清的房屋,征收前,征收部门应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七、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的确定
本项目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经过相关部门论证确定。对本方案所列价格有异议的,应委托多数被征收人选定的或随机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新建安置房市场价同时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被征收房屋当事人协商认可的,按评估价进行补偿,但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所有优惠、奖励。被征收房屋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1、住宅、店面
⑴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者先选房”原则。安置时,安置房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将与被征收房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一致。
⑵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权属清楚。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货币补偿:
①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②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③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权人对选择补偿安置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④被征收人的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
⑶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大、产权清楚的,可选择部分货币补偿结合部分产权调换的方式,但产权调换时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再享受优惠价。
⑷征收违章建筑按本方案有关规定处理。
征收厂房仓库等用房、产权属国有单位的办公用房及店面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产权属国有单位的办公用房参照住宅的货币补偿标准执行。
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以及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九、货币补偿原则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由征收部门一次性付清房屋征收补偿费。
十、产权调换原则
1、产权调换实行“调换相应产权面积、差价互补、限量扩购”及“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者先选房”的原则;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时,应注明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意向的户型、套数及面积。
2、产权调换选房办法
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由征收部门发给被征收人“搬迁封房验收单”,被征收人凭“搬迁封房验收单”确定并换取“征收补偿安置证顺序号”。安置选房时被征收人凭“顺序号”按顺序在征收部门指定安置区域内选房。
十一、优惠、奖励办法
1、根据征收范围内实际情况,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时段给予优惠、奖励,产权属国有单位的办公用房除外。
2、优惠、奖励办法中的计算面积以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为准。
3、凡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腾房或被实施强制征收的房屋(住宅、店面、厂房、仓库等)均不适用上述的优惠、奖励办法。
第二部分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十二、住宅
(一)住宅的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房屋所有权证(或批建手续)以外的砖木结构以上的住宅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
根据房屋结构及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的不同情况,按附表二所列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
⑴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以1:1的标准给予产权调换,须补交差价: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结构不同新旧补差价分别为:框架结构80元/m2;砖混结构120元/m2;砖木结构160元/m2。超过签约期限的,新旧补差价分别为:框架结构230元/m2;砖混结构270元/m2;砖木结构310元/m2。必须以最接近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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