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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授信业务出账操作规程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授信业务出账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ⅩⅩ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等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授信业务出账是指各类授信业务项下的债权及或有债权关系发生时在我行表内外账务进行记载的过程,包括办理本外币信贷资金贷款手续(包括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不包括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具体按我行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或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授信业务出账包括出账前准备、出账前审核和出账三个环节。
第四条 所有授信业务的出账必须经出账前审核,未经出账前审核,一律不得出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流程或简化流程办理授信业务出账。
第二章 出账组织、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分行应设置独立于授信经营、审查的出账前审核部门或岗位,并配备必要的专职审核人员。
第六条 出账前审核岗位职责主要包括:参与抵(质)押权利凭证的领取及入库;受理业务出账申请,对申请出账的授信业务是否满足出账条件进行审核,并独立出具审核意见等。
第七条 授信业务出账涉及到的其他相关部门如授信业务经营部门、贸易融资业务管理部门、票据管理部门、会计结算部门等应按照职责要求分工合作,共同做好出账工作。
(一)授信业务经营部门负责收集、准备授信资料,落实授信条件,负责客户合同(协议)预留印鉴的取印及合同(协议)签订,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公证、保险手续等。经营部门客户经理及部门负责人是出账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第一责任人。
(二)贸易融资业务部门负责对国际贸易融资有关信用证及单据、贸易背景真实性等的专业审核。
(三)票据管理部门负责对质押、贴现商业汇票的真实性、背书连续性等进行专业审核。
(四)会计结算部门负责对授信业务出账申请审批表、相关合同、凭证、印章等进行一致性核对,无误后进行相关业务账务处理、抵(质)押品权利凭证原件入库保管以及按经营单位申请、出账前审核部门审核的协助监管通知书对信贷资金使用进行监管等。
第三章 出账前准备
第八条 客户向我行提出出账申请,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应按照有权审批人签发的审批通知书的要求,严格落实出账条件。条件未落实的授信业务,不得办理出账。
第九条 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应按照相关业务要求准备出账资料(清单见附录1),对出账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一)法人客户授信审批后超过三个月才申请首笔出账的,应收集客户最近期财务报表,并对客户必威体育精装版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资信情况以及担保情况等有无重大变动进行调查,并出具出账前调查报告(见附录2),经调查人员、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行授信审查部门并签署意见,明确表述是否执行原审批内容。
(二)每次出账当天,查询打印授信客户(包括借款人、保证人、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夫妇、法定代表人夫妇等)的贷款卡信息、法院执行信息、个人征信信息,在工商登记部门打印的查询信息在出账前15天内有效。
(三)额度有效期内分次出账、循环出账的,查询是否出现新的、未按预警管理流程处理的预警风险信息,如是,应按预警流程进行处理,并提供经有权部门签署意见的预警监控处理表;已列入我行预警监控名单的,应提供经有权部门签署意见的预警监控处理表及必威体育精装版的经监控部门审核签字的风险监控报告。
(四)提供资料如为复印件的,原则上应由资料提供方加盖公章,调查人员必须比对原件进行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意见并双签。
第十条 对我行授信客户和为我行授信提供担保的法人客户,经办行必须办理合同、协议预留印鉴手续,原则上经营部门调查人员(双人)需到工商登记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等登记管理部门进行印章、公司章程的核对,取得有关证明资料。客户合同、协议预留印鉴为一枚公章,若干枚私章,私章可以是法定代表人印章、被授权人印章,需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应同时预留印鉴。
(一)对办理授信业务和为我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客户,合同、协议预留印鉴手续由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双人到客户办公地址现场办理。取印时,经办人员必须核实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的真实性,原则上应到工商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等登记管理部门对客户公章进行核对以验证公章的有效性,核对签字人身份证件。合同预留印章应统一盖在印章样本(附录3)上,印章样本(原件)作为出账材料存档。
(二)若受信人或担保人出现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换印鉴等重大事项,原则上按本条第一项的要求办理相应的取印及核对工作。
第十一条 授信业务涉及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应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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