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公开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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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公开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 ■囝一 裁判文书公开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 ●李友根 【内容摘要】从判决书公开的案例发展进程来看,法院的立场似乎从确定逐渐开始后退,或 许此种后退正表明了司法对待法律问题的更加慎重,对隐私利益与权利保护的更加注重.人民 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的过程,结果是否应当向全社会公开,应当根据裁判文书本身的性质来决 定.一般而言,基于司法审判权的本质要求与现代网络社会的技术背景,裁判文书应当上网公 开.对于当事人的姓名等信息,不应也无需基于隐私权保护而予以删去,只需对当事人以外的相 关主体的信息基于利益衡量而加以适当保护即可. 【关键词】裁判文书公开当事人隐私权保护 法院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开,不仅是学界的共同呼声,而且已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举 措与文件规定,落实为各地各级法院的具体实践.尽管他们在某些细节上还有一定的争议,而且 这些争议随着网络公开裁判文书的普遍化,可能会被逐渐放大,并进而成为制约,影响甚至重新 评估裁判文书公开的重要乃至决定性因素.因此,在当前的背景下,我们更需要面对与研究的是 如何对待,解决这些细节争议,进而保障裁判文书网络公开的顺利推行.在这些细节争议中,裁 判文书公开与当事人隐私保护的关系便是其中的一个问题,而且这一问题正通过近年来有关的 案例积聚而日益显露. 一 ,由裁判文书公开而引发的问题 【案例1:一方当事人公布判决书案】2001年7月,2002年1月,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广州 市某房产公司将其与业主马某,温某有关物业管理收费的案件一,二审判决书张贴在该小区的公 告栏里.马某,温某认为房产公司未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张贴判决书,使他们的姓名,年 龄,组织等基本情况公告于大庭广众之下,侵犯了姓名权和隐私权,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公开道歉 并赔偿每人500元的精神损失费.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判决书中的内容并无涉及两原告的隐私,公开该文书亦不 会降低社会公众对两原告的总体评价,被告主观上没有侵害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侵权后 果,故于2002年4月30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本文的写作得到江苏省教育厅”青蓝工程”资助. 126 为,由于判决书中所涉及个人年龄,住址等情况尚不属明显的个人隐私性质,故被告并不构成侵 犯原告的隐私权,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① 该案的判决似乎就裁判文书的公布与隐私权的关系作出了明确的结论,即判决书所涉个人 姓名,年龄,住址等并不属于个人隐私,并不侵犯隐私权与名誉权.这一立场在后来其它法院的 判决中也得到了支持. 【案例2:一方当事人公布判决书案】2005年3月,柳州市一家物业公司将业主徐某诉至法 院,要求其交纳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同年4月12日,徐某收到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判令其向物 业公司交纳物管费及滞纳金.4月19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物业公司将该判决书全文影印后 张贴在宿舍区公告栏内.徐某便以物业公司行为侵害其隐私权和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千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显然是不妥的,但物业公司张贴的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依法 作出的,内容都是反映客观事实,不存在侮辱或诽谤原告的情节,亦不涉及原告个人隐私,物业公 司并未对原告造成损害名誉的事实,行为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侵权后果, 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② 在继续坚持判决书(即使尚未生效)公开张贴并不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的立场的同时,本案 中法院关于”物业公司的行为显然不妥”的结论又揭示了新的困惑,即此种”不妥”是一种道德的 评判还是法律的判断?既然张贴判决书的行为不侵犯名誉权,隐私权,则为何还是一种不妥的行 为,其不妥的原因何在呢? 显然,法官的这一模糊与困惑,表明了公开判决书与隐私权关系并未得到真正的明确与解 决.在近年的有关案件中,这些困惑依然存在. 【案例3:当事人一方公布判决书案】2008年12月12日,武汉一法院就某物业公司诉业主陶 女士物业费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12月27日物业公司将该判决书张贴在小区门口的公告栏 上.陶女士认为,张贴的判决书虽然隐去了姓名,年龄,职业等信息,但大家一看就知道指的是 她,故向法院反映.l2月2813,法院通知物业公司不能公开张贴,物业公司便将该判决书撕了 下来.一位律师认为,该判决书还未生效,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公开张贴,如造成他人对案件事实 的曲解,使陶女士的社会评价降低,则物业公司有侵犯他人名誉或隐私之嫌.③ 虽然该事例尚未成为诉讼案件,但是法院对物业公司关于不能公开张贴未生效判决书的通 知,律师认为有侵犯隐私之嫌的观点,似乎都表明法律界前述立场的摇摆,尽管该事例中物业公 司隐去了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在笔者搜集的最近案例中,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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