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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流程图
到窗口提出申请
到窗口提出申请
邮寄申请
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
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
不属于审批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市价格认证中心办理
在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定(不包括现场勘查时间)
申请人
1、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证明具备工商注册企业法人条件的材料。
3、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以上人员的劳动合同证明材料。
4、办公用房自有产权、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发放证书
向社会公告
通知申请人
承办机构:价格认证中心 服务电话:5589449 监督电话:5512903
价格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流程图
简易程序
两人以上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两人以上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调查违法事实
调查违法事实
收集必要证据
收集必要证据
口头或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意见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口头或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意见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
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
结 案执 行归 档(结案后30日内完成立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
结 案
执 行
归 档(结案后30日内完成立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
承办机构: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服务电话:5579094 监督电话:5512903
一般程序
两人以上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两人以上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立 案
立 案
制作《立案呈批表》
制作《立案呈批表》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提交案件调查报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在听证7日前)听证程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举行听证
执法人员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在听证7日前)
听证程序
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
举行听证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告知当事人3日内提出)
对作
对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
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后,依法作出决定,复杂重大违法案件集体讨论
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后,依法作出决定,复杂重大违法案件集体讨论
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
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当事人
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 行
执 行
结 案
结 案
归 档(结案后30日内完成立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
归 档(结案后30日内完成立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
承办机构: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服务电话:5579094 监督电话:5512903
安庆市物价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流程图
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证明的
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采取暂停相关营业措施
制作并送达《暂停相关营业决定书》
经营者消除了上述违法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恢复其相关营业
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承办机构: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服务电话:5579094 监督电话:5512903
安庆市物价局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流程图
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当场清点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
制作并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和财物清单
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查清违法事实,认定其违法性质,进入价格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无法认定该证据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解除证据保存措施
制作并送达《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调查涉嫌价格违法行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承办机构: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服务电话:5579094 监督电话:5512903
承办机构: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服务电话:5861916监督电话:5512903受理并送达成本监审通知书、制定成本监审工作方案成本核算归集初审合格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成本资料(一)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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