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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四 司法警察执行实务
任务十三 执行死刑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了解执行死刑的含义及其执行对象,理解执行死刑的依据与方式。
2、能力目标:准确掌握执行死刑勤务的组织实施,灵活把握和处理执行死刑过程中的各种情况。
3、素质目标:培养学生认真、求实的品格,严谨的程序理念、良好的司法警察形象;培养学生沟通、表达能力。
【教学要求】
多媒体教室或实训室、一体化教室。
【教学重点、难点】
1、重点:执行死刑的含义及其执行对象,依据与方式。
2、难点:处理执行死刑过程中的各种情况。
【教学方法与学习方法】
1、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视频教学、示范教学
2、学习方法:任务驱动、小组演练、情境模拟、角色扮演
【教学资源】
1、教材、法条与参考资料
2、视频资料
3、案例资料
4、网络资源等
5、现实生活选取的案例等
【教学学时】4学时
【教学内容及过程】
●基础理论
一、执行死刑的法律依据及程序
执行死刑,是指执刑人员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枪决或注射等方式,依法剥夺已被判处死刑的罪犯生命的一种执法活动。
(一)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连同死刑判决和核准死刑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是执行死刑的法律依据。
1、死刑核准权
死刑的判决均需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此问题,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已于2006年12月13日,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9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于2006年10月31日,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
2、死刑的核准程序
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在作出的死刑判决生效后,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呈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裁定或判决。
我国对于死刑的核准程序有着严格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5条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280条规定:报请复核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十五份,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
(1)报请复核的报告,应当载明案由、简要案情和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
(2)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简历以及拘留、逮捕、起诉的时间和现在被羁押的处所;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危害后果以及从轻、从重处罚等情节,认定犯罪的证据,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285条规定: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复核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
(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3)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
(4)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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