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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实行日期: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六项验评标准的通知(88)建标字第335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79)建发施字第168号文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5)城科字第293号通知,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组织修订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六项验评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建筑工程)TJ301—74、《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管道工程)TJ302—74、《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电气工程)TJ303—75、《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通风工程)TJ304—74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通用机械设备安装工程)TJ305—75中的有关电梯部分的条文同时废止。
现批准的六项验评标准由建设部建设监理司负责管理,其每项的名称、编号及解释单位如下:
一、《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
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
三、《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四、《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88,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浙江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负责。
五、《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4—88,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负责。
六、《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10—88,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公司负责。
以上六项验评标准的出版发行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五日
修订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建委(79)建发施字第168号文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5)城科字第293号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辽宁省建筑工程局、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及甘肃省、湖北省、杭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组成修订组,对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总说明部分进行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地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征求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并与建筑工程、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建筑电气安装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各修订组进行了协调。修订后定名为《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本标准共有四章十六条和六个附录。在修订中,保留了原标准的质量检验评定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其质量划分为“合格”、“优良”的规定,增加了对单位工程的综合检验评定,拉开了“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的差距。并将原标准中的主要项目、一般项目、有允许偏差项目改为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和允许偏差项目。
本标准于1987年2月27日至3月5日在贵阳召开的全国审查会议上,经有关部委和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审查通过。
在施行过程中,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设部建设监理司
1988年10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方法,促进企业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工程和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
第1.0.3条本标准主要是根据国家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编制的。本标准应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88,《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4—88,《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10—88配合使用。
第二章 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
第2.0.1条建筑安装工程的质量应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验评定。
第2.0.2条建筑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分项工程:一般应按主要工种工程划分。例如,砌砖工程、钢筋工程、玻璃工程等。分部工程应按建筑的主要部位划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地面与楼面工程、门窗工程、装饰工程、屋面工程等。
多层及高层房屋工程中的主体分部工程必须按楼层(段)划分分项工程;单层房屋工程中的主体分部工程应按变形缝划分分项工程,其它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可按楼层(段)划分,在评定各分部工程质量时,其分项工程均应参加评定。
分项、分部工程的名称应符合表2.0.2的规定。
建筑工程分项、分部工程名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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