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的不足与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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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的不足与完善 第29卷第1期江汉大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2月JournalofJianghanUniversity(SocialScienceEdition)Vo1.29No.1 Feb.2012 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的不足与完善 胡弘弘,李克锋2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2.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300) 摘要:作为首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第二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在湖北具 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同时也对全国其他城市开发区的管理和建设具有示范意义.《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对 开发区的有序发展,各类经济要素的健康增长均功不可没.但是该条例存在立法原则模糊,调整内容需明确等问 题,在实施中存在开发区与所在区县关系紧张,条例在企业中的影响力不大等问题.随着现实情况的变化,武汉城 市圈和两型社会建设对开发区提出了新的要求,《条例》也面临着修改.在不同的思路下,《条例》的修改存在两 种方案的选择. 关键词:开发区;条例;两型社会;地方立法 中图分类号:D9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6-639X(2012)01-0050-06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称开发区)筹建 于1984年,正式建于1988年10月;1991年被国务 院批准为首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992年 5月经国家体改委,国家科委批准成为全国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中五个综合改革试验区之一;2001年 被原国家计委和科技部批准为国家光电子产业基地 (即武汉?中国光谷);2009年12月被国务院批 准为继北京中关村之后的第二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 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1994年7月2113由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1O 月12日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批准,1994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迄 今已逾17年了. 开发区自建立后,数年问即步入了良性循环的 轨道.当时已经积累了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 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一些成功的做法 和经验.《条例》正是基于客观现实的基础得以出 台.该《条例》是全国较早制定的针对开发区的专 门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开发区法律法规中的地位非 常重要.《条例》中的许多规定,不仅对武汉市的开 发区建设意义重大,对湖北省乃至全国其他城市开 发区的立法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条例》所确 立的建立服务型行政管理的理念,对开发区所在区 县以及武汉市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都起到了一定的 示范作用.《条例》所规定的开发区在经济方面要 发挥带动和辐射作用,对武汉市的整体经济实力增 长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武汉城市圈和两型社会建 设也可发挥一定的带动作用. 一 ,《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原则有待进一步明确 《条例》制定之时,一个重要的立法思想是在内 容上坚持宜粗不宜细的原则①,先由《条例》对有关 开发区的内容作基本规定,其后的细节由市人民政 府通过单项规定的形式予以确认.宜粗不宜细的思 想在开发区刚刚建立之时十分必要,因为开发区的 建立和发展尚处在摸索时期,并没有成熟的模式可 以遵循;规范开发区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处在试验阶 段,立法时须着眼于未来,为开发区也的发展留下足 够的发展空间,以便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出新的发展 思路,创造新的发展方法.立法不能也不宜对开发 区的规定过于细化,一是在实践中由于现实条件和 立法条件不成熟而无法达到,二是即使达到细化的 收稿日期:2011一O8—1O 基金项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教师资助项目重点项目立项改革试验区的公法问题研究 (2010002) 作者简介:胡弘弘(1970一),女,湖北大悟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宪法学,地方制度等研究;李 克锋(1982一),男,河南襄城人,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检察官,硕士,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 50. 2012年第1期胡弘弘,李克锋: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的不足与完善 程度,对刚刚建立的开发区也会带来过多的限制,不 利于创新和探索. 但目前,这一立法思想已显得不合时宜.一方 面,管委会行使职责的行为既需要《条例》相关内容 予以支持,也需要予以规范,《条例》内容过粗,达不 到这一目的;另一方面,《条例》缺乏细则,不利于各 个利益相关单位协调矛盾,不利于开发区长远发展. 《条例》的细化已十分必要. (二)《条例》所调整的主要对象需明确 1.开发区范围需相对明确 关于开发区的地域,《条例》第2条规定:开发 区是非行政区域,地处东湖,关山一带,跨洪山区,武 昌区,武昌县部分地区.这是一条十分模糊的规 定,在《条例》制定之时,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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