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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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9.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分配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小农村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银监会2008年第3号令)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合〔2004〕61号)及《中国银监会合作部关于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情况的通知》(银监合〔2009〕14号)等文件要求,为确保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XX农信联社”)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分配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的目的、原则和组织 (一)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和认定的目的。一是全面审计评估资产、负债状况,查清家底,充分反映经营风险;二是通过清产核资、评估认定净资产、明晰产权,以保障XX农信联社社员、职工及XXXX农村商业银行新股东各方的合法利益;三是全面准确清查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情况,正确评估联社的实际风险状况,包括资产损失风险和管理风险。针对风险和损失状况,制定落实防范与化解措施,为农村商业银行开业后的稳健运行打好基础。 (二)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认定的原则。一是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二是真实准确,公正合理;三是遵循现行法律法规,合法合规。 (三)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的组织。由XXXX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筹建工作小组”)根据XX农信联社社员代表大会的授权,聘请具有金融审计和整体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XX农信联社表内外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并出具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报告。 二、清产核资及整体资产评估的基准日 清产核资及整体资产评估基准日:  年 月 日。 三、清产核资及整体资产评估编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情况的通知》(银监合〔2009〕14号); (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小农村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银监会2008年第3号令); (四)《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合〔2004〕61号); (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号); (八)《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 (九)《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5〕50号); (十)《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90号); (十一)《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 (十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第2号令); (十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18号); (十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49号); (十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银监会2004年第9号令); (十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80号); (十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 (十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46号); (十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 (二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 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6〕68号); (二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8号); (二十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9号); (二十三)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具体程序 (一)工作方式:中介机构组成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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