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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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2.1 强制性条文 1 第4.1.5条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 m2至少应有1点,3000 m2以上工程,每300 m2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2 第4.1.6条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3 第5.1.3条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5.1.3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项 项 目 允许偏差 1 盖有基础梁的桩; (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100+0.01H 150+0.01H 2 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 100 3 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 1/2桩径或边长 4 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 最外边的桩 中间桩 1/3桩径或边长 1/2桩径或边长 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4 第5.1.4条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表5.1.4 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序 号 成孔方法 桩径 允许偏差 (mm) 垂直度 允许偏差(%) 桩径允许偏差(mm) 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 条形桩基沿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1 泥浆护壁钻孔桩 D≤1000mm ±50 <1 D/6,且不大于100 D/4,且不大于150 D>1000mm ±50 100+0.01H 150+0.01H 2 套管成孔灌注桩 D≤500mm -20 <1 70 150 D>500mm 100 150 3 干成孔灌注桩 -20 <1 70 150 4 人工挖 孔桩 混凝土护壁 +50 <0.5 50 150 钢套管护壁 +50 <1 100 200 注: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3、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5 第5.1.5条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6 第7.1.3条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土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 第7.1.7条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表7.1.7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 位移监控值 围护结构墙体 最大位移监控值 地面最大沉降 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5 3 二级基坑 6 8 6 三级基坑 8 10 10 注: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开挖深度大于10m; 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要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2.2 送检项目 1 第4.1.2条 砂、石子、水泥、钢筋、石灰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 第4.11.4条 进行强度检验时,对承重水泥土搅拌桩应取90d的试件;对支护水泥土搅拌桩应取28d的试件。 2.3 验收用表 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3.1强制性条文 1 第4.0.1条: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2 第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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