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穗信用卡增值服务商户合作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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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附件1: ABCS(2010)404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穗信用卡增值服务商户业务合作协议 重要提示: 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如对本协议各条款存在疑问,请咨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单机构。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相关定义 1、金穗信用卡增值服务:在本协议中特指金穗信用卡商户分期付款服务及金穗信用卡积分消费服务。 2、金穗信用卡增值服务商户:为金穗信用卡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商户。 3、金穗信用卡商户分期付款业务:由中国农业银行向商户一次性垫付持卡人所购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资金后,根据持卡人所选期数将消费资金平均分摊至约定的各还款账单周期,持卡人按照每期分期付款金额进行偿还的业务。 4、金穗信用卡积分消费业务:持卡人使用金穗信用卡在商户消费时,以金穗信用卡积分抵扣部分或全部应付金额的方式支付商品货款或服务费用的业务。 5、风险行为相关定义 (1)分单:在同一笔交易中使用两张或两张以上的签购单据。 (2)洗单:商户将其他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的POS机刷卡,假冒本商户交易与银行清算。 (3)套现:商户与恶意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商户自身以虚假交易形式套取现金。 (4)虚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账户编造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重复刷卡,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交易。 (5)违规移机:商户未经银行许可,擅自将POS机具从银行登记的原始装机地址转移至另一地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a、移机后地址与原始装机地址的省市、区县、乡镇等行政区域、道路名称、门牌号码、楼层、房间号、摊位号等不一致; b、同一商户在多家分店之间自行调换POS机具; c、使用固定POS机具进行上门或流动收款等业务。 (6)侧录:商户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POS机具或通讯线路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提供给他人制作伪卡或自行制作伪卡。 合作内容 甲方作为乙方金穗信用卡增值服务商户,与乙方合作向金穗信用卡持卡人提供以下增值服务: □分期付款 □积分消费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承诺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管理的相关规定,保证向乙方提供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等商户资料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2、甲方提供符合乙方受理机具设备安装条件的通讯线路、电源、安装场地等,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摆放或张贴金穗信用卡增值服务受理标识及乙方持卡人进行信用卡增值服务业务所需支付的手续费明细。 3、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解决客户投诉的有关工作,并配合对此提出的处理意见的执行。 4、甲方确保所提供的全部产品均为合格产品,乙方持卡人可享受与其他顾客同样的维修、更换等售后服务。 5、甲方负责受理机具(含PSAM卡)保管和相关耗材更换,并保证除由乙方或乙方授权的相关人员对该设备进行维护和更换外,不允许其他人员对该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换或加装。 6、甲方应规范受理金穗信用卡增值服务业务,不得从事下列风险行为: (1)分单、洗单; (2)涂改签购单; (3)套现、以现金方式退货; (4)虚假交易; (5)违规移机; (6)其他未按规范受理增值服务业务的行为。 7、甲方不得将签购单、结算单、受理标识牌、受理机具等用于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或许可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即使甲方发生业务承包、转包、转让等情形,未经乙方特别允许并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受理金穗信用卡增值服务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 8、甲方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的信息变更,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由于甲方发生变更事项未及时通知乙方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经营范围、联系方式、银行账户等变更; (2)所有权结构变更; (3)业务经营或销售方式变更,特别是开展邮购、电话订购、网上订购等业务时。 9、甲方对于乙方入账的款项应及时核对,超过30日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乙方入账处理的认可。 10、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妥善保存交易签购单及与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保存期限自交易日起不少于两年,以备查对。对出现的各类交易差错,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予以查实。对乙方提出的调单请求,甲方应在接到调单请求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供真实有效的交易签购单原件。 11、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乙方持卡人提供信用卡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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