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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法律法规 一、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制度 (一)概述 征用林地的含义 国家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政府按法定的程序和规定,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先征用为国家所有,然后改变林地用途用于建设工程的行为。其特点是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发生改变。 占用林地 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林地,但不改变林地的所有权,只是改变林地用途,把林地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包括国家建设工程占用国有林地,乡镇村建设和个人等占用集体林地等。其特点是不改变林地所有权,但改变林地用途。 (二)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的几种情形 1.建设工程长期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改变林地用途) (1)国家林业局审核:国有重点林区的林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35公顷以上;其他面积70公顷以上。 (2)省林业厅审核:低于上述面积的 审核机关: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3)交纳四费: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地上附作物补助费 (4)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5)需要采伐林木的,办理采伐许可证 占用林地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能否处罚? 2.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制度 (1)条件 (2)审批权限: 国家林业局:国有重点林区;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 省林业厅: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 地市级林业局: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 县林业局: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2公顷以下。 审批机关: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3)交纳三费: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3、森林经营单位在经营范围内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建设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辅助生产林地 (1)直接为林业生产建设服务的设施的类型(《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2)审批权限: 国家林业局或委托单位审批:国有重点林区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省林业厅审批: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县林业局审批:其他森林经营单位 审批机关: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3)无须交纳任何费用 注:农村居民修建房屋占用林地:向县林业局申请,逐级层报至省林业厅审核,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免收植被恢复费。 二、珍贵树木保护制度 森林法第24条规定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森林法第38条规定: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 问题: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珍贵树木是否要获得许可? 三、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一)年采伐限额制度---国务院批准 每五年审核一次 (二) 采伐许可证制度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方式 1.主伐: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2.抚育、更新采伐: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3. 禁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的林木不得采伐 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及核发权限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 1.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2. 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许可证。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4.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5.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问题: 1.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零星林木是否需采伐许可证? 2.采伐风倒木、雪压木、火烧木、枯死木是否需采伐许可证? 3.挖掘移栽树木是否需采伐许可证? 四、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制度 《森林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木、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问题: 1.林区有哪一级行政机关规定? 2.林区的基本单位是什么? 3.在非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是否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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