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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请求权基础与我国法学发展特殊现象与制度文化的介绍
王冠玺
壹、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
一、民法的学习、教学与研究
(一)传统的方法
1.课堂讲义:概念体系的讲解2.议论题的考试方法3.教科书与论文
(二)德国经验
1.在海德堡大学上课的案例
甲在大学某处设饮料自动贩卖机。乙投入a.b二个一元马克,购一罐咖啡。咖啡出来后,a.b二个一元马克因机器故障跳出,乙见四处无人,乃取该二个一元马克放入口袋。试说明甲与乙间的法律关系。
2.法律图书馆日夜座满了撰写实例研习(?bung)的学生作业的修改与解说
3.在法学院处处听到一句话:何种请求权基础:was für eine Anspruchsgrundlage?
(三)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
二、实例演习的功用及实例的设计
(一)实例演习的功用
1.培养法律思维能力2.更精确掌握法律概念体系3.处理实务问题
(二)实例的设计
1.实例的来源(1)法院判决(2)学说争点
2.实例题上的事实
(1)法律上相关或无关的事实(2)事实的认定与解释
3.实例题的问题提出
(1)甲对乙得否请求交付某物?(2)甲对乙得主张何种权利?(3)甲与乙间的法律关系?(4)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请求权基础的寻找,是处理案件的核心工作。在某种意义上,案件之解决,即在于寻找请求权基础。惟请求权基础的探寻并非易事。此常须法律解释,以类推适用填补漏洞,甚至是创造法律。而在寻求一定之请求权基础规范时,必须明确具体地指出该款请求权基础,而不应笼统地表示:「依据民法规定,甲应向乙返还A物。」;亦不能谓:「依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甲得向乙请求减少价金之支付。」即便是在判决中罗列数个条文,而未经详细逐条论证,则此一法条之引用(请求权基础的探寻),也未臻精确。凡此种种,除了涉及诉讼标的理论之外,对于当事人权利之保障周全,亦甚有关系。本文即以此为核心,以案例说明请求基础的思维方式,幷援引存在法律漏洞之法律与司法解释以为辅助说明。实例分析:
(一)、★例:甲借给乙一本书,乙向丙谎称该书为其所有而卖给丙。
分析:
1、依据《合同法》第51条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经同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2、丙善意取得该书所有权后,甲之所有权消灭,甲得向乙主张什么?(1)、依合同主张?不太清楚。(2)、依无因管理主张?《民法通则》第93条 《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规定不太清楚,要件不具备。(3)、依不当得利主张?《民法通则》第92条 《民法通则》第92
《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法通则》第117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拆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它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3、由此可知,请求权基础在这个简单的案例中,依据我国目前的民法典,都不明确。此表示立法者仅系极其原则性地处理问题,其本身实务经验不足,对问题的体会与发现都不够;故此法律之规定,缺少想象力与预见力。
(二)、★例:甲在校园内摆设自动贩卖机,乙投入三个一元硬币购买一瓶咖啡。问题1、如果咖啡跳出来了,还跑出了十个一元硬币,乙把咖啡与钱都带走。试问当事人间法律关系如何?如果乙将这十个一元硬币,拿其中两元去买个面包,剩下五元存入银行,剩下三元又在该贩卖机买一瓶咖啡,当事人间之法律关系如何?如果乙在一开始所投入的三个一元硬币,A硬币是自己的,B硬币是偷来的,C硬币是捡到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又有何不同?
分析:
自耶林以来,请求权基础在德国大学即已流行,在其它国家,如奥地利、瑞士等其它继受德国法法律的地方,都是如此。现在较常用的解决案例方法,仍是请求权基础的方法,而不是用历史上事态发展的方法去思考。比如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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