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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靖县河道采砂承包合同
( 可采区)
南靖县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
2012年9月
南靖县河道采砂承包合同
甲方:南靖县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乙方: 身份证号:
为规范和完善我县河道采砂实行政府统一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河道堤防防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南靖县辖区内河砂资源,促进河道采砂管理逐步走向科学、有序开采的轨道,保证南靖县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由南靖县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公开竞标,将 可采区的河道采砂开采权(含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发包给乙方开采经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承包内容
1、可采区名称:
2、开采范围:
3、 承包期限: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本合同终止。
4、采砂控制数量:采砂控制量为 万立方米。
5、开采作业时间:8:00-17:00,其中7-8月份为6:00至18:00,其他时间为禁采期。
6、承包开采经营要求:乙方拥有本合同约定的可采区合法采砂权,只能投入采(运)砂船各1艘,堆砂场1处,将依法开采的河砂运到确定堆砂场上岸,开具河砂准运单后装车经营。
7、河道采砂经营权履约保证金:乙方签订本合同前必须向甲方缴纳河道采砂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即每立方米中标金额×采砂控制量×20%),合同期限届满,如未违反采砂经营权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退还河道采砂经营权履约保证金。
8、付款结算方式:
(1)、乙方以中标金额每立方米 元×采砂量缴交给甲方。
(2)、采砂量以运砂船单船次运载量累计运砂次数确定(单船次运载量按每船次运载方数计算,以县交通、海事部门和水利部门核定的运载量为计算单位),以县河砂办监控登记的实际开采量为凭证,砂款每月结算缴交一次(每月的5日为结算日),必须于当日足额存入县河砂办专户(全称:南靖县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靖山城分理处,账号:13-680201040006695)。
(3)、每月结算时采砂量累计没完成当月序时任务量90%的,按90%缴纳,多缴纳的金额从下个月超序时任务量应缴纳的部分中抵扣。每月采砂序时任务量按中标采砂总量÷11个月计算(承包期限为12个月,扣除1个月筹备时间)。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协助乙方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上岗证)等有关手续。
2、负责每月逢2、12、22号向各砂场通报一次双方确认每旬实际开采量,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收取承包款。
3、开采期间,因采砂行为影响堤防桥梁等公共设施安全;遇水情、工情、汛情、风情等重大变化;航道管理需要;地质灾害或其他特殊情形时,甲方有权报告县人民政府、县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确定该河段为临时禁采区。
4、开采期间,因国家政策的变动或该可采区经监测已达到许可的河砂开采控制量,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赔偿、补偿乙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5、甲方依法保证乙方拥有上述开采范围的采砂权,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执法巡查,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6、甲方依法监督管理和规范河砂开采经营秩序,调度分配和掌控河砂开采经营渠道,计划安排河砂开采作业时间及数量。发现违规采砂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7、依法撤除取缔未经许可堆砂场。
8、制定有关河砂开采经营制度,规范采砂行为。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度南靖县河道采砂管理方案》和本合同等规定的开采河段、开采期限、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数量进行开采,开采范围应设置标志。
2、乙方拥有本合同约定的可采区合法采砂权,河砂开采经营必须接受甲方统一调度指挥,服从甲方采砂作业时间和采砂数量等的统一安排,严格执行甲方下达的开采经营计划指标任务和销售范围,控制日常河砂开采作业时间及采砂量。
3、乙方必须配合县河砂办加强河砂开采经营过程管理,出售河砂必须优先保障本县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和本县建设用砂需求。
4、乙方必须严格按要求统一安装GPS监控定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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