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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疗机构输血科建设管理规范
一、??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确保临床输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山西省医疗机构输血科建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输血科建设管理规范)。
第二条??输血科建设管理规范包括输血科组织与管理、功能与任务、科室设置与要求、业务与质量管理等。
第三条 输血科建设管理规范,是输血科执业必须达到的标准,是对输血科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医院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容性检测和实施输血相关诊断与治疗及临床用血管理的科室。三级综合医院或年用血量大于1000u的三级专科医院和二级医院应设立独立建制的输血科;年用血量小于 1000u的二级以下医院设立血库。
二、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血库)须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其进行审核,验收合格
方可开展工作,由红十字血液中心或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储血点负责其血液供应。
第六条?? 开展临床输血治疗的医疗机构应设立由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并定期开展工作。
三、功能与任务
第七条?? 输血科(血库)在院长和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输血科(血库)按照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配合临床开展临床输血相容性检测及与输血相关的实验诊断和血液治疗,宣传现代输血专业知识和进行临床输血技术指导。负责输血前感染因子的检测及监督管理。
第九条??根据本院医疗需要,每年年终向辖区供血单位申报下一年度用血计划,储存必备的血液,保证临床医疗用血,储血量应不少于3天的急救用血量。
第十条???建有血库的医院【每个县(市)指定一家医院】承担储血点职能,负责向该县(市)乡镇卫生院提供临床用血的中转服务,并指导、考核乡镇卫生院临床用血。
第十一条?? 对输血工作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配合当地采供血机构搞好用血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接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采供血机构的专业技术指导。
四、科室设置与要求
第十四条??房屋设施与卫生学要求
(一)输血科(血库)房屋的使用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输血科使用面积:
三级:年用血量大于(含)5000u(以所有红细胞血液品种量计算)的,使用面积应不少于200 m2;
二级:年用血量在1000u~5000u的,使用面积应不少于150 m2;
一级:年用血量小于1000u的,使用面积应不少于100 m2。
血库使用面积应不少于60 m2。
输血科业务用房:血液处置室、贮血室、发血室、血型血清学实验室、配血室、免疫血液学实验室、输血治疗室、资料档案室、办公室、值班室和生活区;承担临床输血技术人员培训任务的应配备教学示教室。
生活区与工作区相对独立,应配备适宜的卫生、休息、更衣等场所和生活设施。
血库业务用房:贮血室、发血室、血型血清学实验室和配血室。
(二)输血科(血库)的房屋设置应远离污染源,便于手术室和病区取血并且环境清净、采光明亮、空气流通、水电气供应充足的地点,并具备畅通的通讯设施。
(三)输血科(血库)的实验室建筑与设施符合《GB19489-2004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房屋的结构布局应适应技术操作规程和卫生学要求,应有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配置及要求
(一)输血科应配备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工作人员数量指从事日常工作固定在岗的有效在编人员。可根据医院床位数、手术例数和用血量及实际工作情况确定。最低设置不少于6人,大于600张床位的医疗机构输血科人员配置与床位数或与年输血量参考比例为1:100(床)或1:1000单位。
血库专职工作人员设置不少于2人。
(二)输血科人员须具有国家认可的卫生专业学历和相应的卫生技术职称,具有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输血技术培训合格证,其中高、中、初级卫生技术职称人员的比例在1:3:5为宜。
(三)输血科主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副高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从事临床医疗或医技工作五年以上,有丰富的输血相关临床专业知识及一定的管理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临床医师或医疗技术专业人员。
(五)输血科工作人员须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包括经血传播疾病的检测,对检测阳性及患有与输血安全和质量有影响的传染病或其他疾病的,不得从事输血科的工作
(六)输血科值班人员连续工作不得超过24小时。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
(一)仪器设备的配置应能满足输血业务工作的需要:
1、三级输血科仪器设备
2—6℃储血专用冰箱
-20℃
2—8℃
2—8℃
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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