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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处罚权运行的程序制约
摘要:行政处罚作为比较常见的行政行为,不仅和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息息相关,还与行政机关的形象紧密联系。因此,行政处罚法制化进程不断推进,合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成为我们非常关心的问题。
正确运行行政处罚权,就需要考虑行政程序的问题。所以我们思考问题就是如何运用程序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最终的目的就是在考虑规范行政程序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关键词:行政处罚权运行;程序制约
一、前言
1.理论框架
在美国1946年的《联邦行政程序法》【1】第551条第(十)规定:“‘制裁’包括下列行政机关行为的全部或一部分:1.禁止、强制、限制、或者其他影响个人自由的措施;2.不予救济;3.给予处罚或罚金;4.销毁、禁用、没收或者扣押财产;5.确定应给付的损害赔偿、归还、恢复原状、补偿、成本费、收费或酬金的数额;6.许可证的吊销、停止或附加条件;7.采取其他强制性或限制性措施。”【2】在英美国家不存在 “行政处罚, 与“行政强制措施”之分,他们将所有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措施都被定义为“行政制裁”。【3】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处罚”被称作“行政罚”(德:Verwaltungsstrafe)。它们以单一的“行政罚法”为基础【4】,大多把“行政罚”定义为:“对于违反行政法上之义务者,依据一般统治权,制裁其行为所科之处罚的总称。”【5】
行政处罚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权力,在我国行政权的运行中占有重要的法律地位。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做出具有惩戒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简称《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等。行政程序由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两部分组成。决定程序包含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内容
决定程序
执行程序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特别关注听证程序)
专门机构收缴罚款
当场收缴罚款
执行保证措施
(一)简易处罚程序的具体步骤:
表明身份
告知违法行为人有关事项
给被处罚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当场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与备案
告知救济权利
(二)一般处罚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决定
4.送达
5.执行
(三)听证程序
1.听证前的准备
当事人申请
通知
公告
2.举行听证
听证会的开始
听证人调查
3.听证结束
2.我国行政处罚运行的现状
我国目前行政处罚的执结率很低。具体来讲,警告执结率应该可以达到100%;罚款执结率最低,完全执行到位的可能更低,按照不同的执法部门来进行分析,交警部门最高,其他部门,包括林业、环保、公路、卫生、科技、计生、农业、粮食等数十家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的行政罚款根本难以兑现;没收非法财物执结率较高,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过程中一般对非法财物都采取事先予以扣留的办法,下达没收处罚决定书后,非法财物就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责令停产停业执结率较低,违法当事人往往采取打游击战的办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执结率较高,;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执结率较高,因为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出现上述问题原因有多重方面,行政程序没有发挥出作用是其中我们小组最关心的。
二、提出问题
虽然我国很多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来执行,有的是执法人员不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所造成的,有的是故意的,尤其我国城管在执法上存在的难题。越是基层,执法人员的执法就越来越不规范利,一些执法人员不佩戴执法证,扣押物品不开清单,填写罚单不规范,不制作处罚决定书就扣押执照,开罚单自己来决定,当场收款并不缴入单位等等。
因此提出的问题如下 :
1.执法机关是如何执行这些程序?
2.行政程序是如何制约行政处罚权的运行?
3.外国的行政处罚程序有什么可取的地方值得我们学习?
三、分析具体行政程序制约刑侦处罚权的运行
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经过多重程序,由于这方面内容繁多,我们小组就不一一赘述,挑选其中的告知制度、调查程序和听证程序进行说明,明确其中程序对处罚权的制约作用。
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告知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其告知的内容应该有:告知当事人其违法事实;对其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等权利,如告知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告知申诉的期限和有关机关等。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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