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地管道定期检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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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地管道安全管理 及定期检验 TSG D7003-2010 TSG D7004-2010 研讨资料 一.概述 (一)埋地管道的基本安全要求 1.埋地管输的特点 管道输送石油、天然气、蒸汽和热水,特别是长距离输送石油、天然气,具有高效、低耗、连续输送、自动化程度高等优势,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生命线”。国家在“十一五”能源发展规划中提出石油天然气在国家能源消费的占比由现在的23.8%提高到25.8%,石油天然气管网从现有的5万公里增加到6万4千公里。城镇燃气和热力管道也在迅速发展。管输工程建设规模逐渐增大,输送量迅速增加,且绝大部分采用埋地敷设的形式。但这些埋地管道因其具有高能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连续输送、链长面广、环境复杂 2.埋地管道目前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 2.1在用管道的基本安全问题主要是失效问题。引发埋地管道失效的主要有如下几种因素: (1)原始制造性缺陷和使用期间新生缺陷引发的弹塑性断裂失效; (2)外部表面腐蚀引发的腐蚀破坏失效; (3)材料劣化引发的材料累积损伤失效; (4)自然灾害; (5)第三方破坏; (6)误操作。 2.2目前引发埋地管道事故的具体原因 (1)管道被施工、勘探破坏: 1)在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范围内建设,违章占压地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或者其他设施; 2)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管线附近进行爆破、采石、取土、打桩、顶进、挖掘、采矿、钻探、挖塘、修渠、堆物、敷设管道或穿跨越管道等作业。 (2)在运行管道附近进行违章作业: 1)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2)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3)在地面管道线路上放置重物、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4)侵占、毁损、擅自切割、打孔、砸撬、拆除或者改动、移动管道设施; 5)在可燃介质管道附近动用明火; 6)将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7)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8)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9)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规定的地域范围内,进行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等作业(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3)管道设计施工遗留的缺陷、损伤。 1)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2)管材或相关设备缺陷或管道材料不符合要求产生管道腐蚀穿孔。 (4)运行误操作或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以及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自然灾害。 国家发改委在审议“十一五石油天然气管网规划时提出“提高管网技术水平”和“搞好管网保护和管理,依法保证管网安全生产和稳定运行”的要求。我国油气管道要由原来的“距离安全型、强度安全型”提高到“本质安全型”。 3.国家法律、法规对埋地管道安全的基本要求 3.1主要法律和行政法规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13号令(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83号令?(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修订。 3.2管道安全基本要求的具体规定: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七条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国家安全监察局《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AQ2012-2007规定: (1)输油气生产的重要工艺参数及状态,应连续监测和记录;大型油气管道宜设置计算机监控与数据采集(SCADA)系统,对输油气工艺过程、输油气设备及确保安全生产的压力、温度、流量、液位等参数设置联锁保护和声光报警功能。 (2)安全检测仪表和调节回路仪表信号应单独设置。 (3)SCADA系统配置应采用双机热备用运行方式,网络采用冗余配置,且在一方出现故障时应能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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