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学院教育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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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试违纪的典型案例 1.代考、替考 案例一: 2013年5月11日,本科生黄**请邓**代替其参加《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Ⅰ》课程清考,邓**同意后持黄**的证件赴考。开考前,监考老师在核对考生信息时发现邓**与证件上的照片不一致,示意其离开。随后,黄**进入考场。此时,试卷还未发放,考试未正式开始。监考老师在核对黄**证件与本人一致后准其参加考试。 根据《广东商学院教育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粤商院〔2005〕75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黄**、邓**的行为应认定为“作弊”。根据《广东商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粤商院〔2013〕35号)第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应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鉴于二人替考未遂的事实,学校决定给予其留校察看的处分。 案例二: 2013年5月12日 ,本科生李**请其高中同学陈**(社会人员,无业)代为参加《大学英语》课程清考。根据《广东商学院教育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粤商院〔2005〕75号)第二条第六款的规定,该同学的行为应认定为作弊。 为严肃校规校纪,根据《广东商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粤商院〔2013〕35号)第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经2013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同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2.夹带资料 案例一: 2013年6月18日,本科生肖**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高级英语》课程期末考试。根据《广东商学院教育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粤商院〔2005〕75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同学的行为应认定为作弊。 为严肃校规校纪,根据《广东商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粤商院〔2013〕35号)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经2013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肖**同学留校察看的处分。 案例二: 2013年6月18日,本科生杨**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计量经济学》课程期末考试。根据《广东商学院教育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粤商院〔2005〕75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同学的行为应认定为作弊。 为严肃校规校纪,根据《广东商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粤商院〔2013〕35号)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经2013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同学留校察看的处分。 案例三: 2014年1月7日,本科生陈**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发展经济学》课程期末考试。根据《广东商学院教育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粤商院〔2005〕75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同学的行为应认定为作弊。 为严肃校规校纪,根据《广东商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粤商院〔2013〕35号)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经2014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同学留校察看的处分。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案例: 2014年7月10日,研究生汪**在《现代投资理论》课程期末考试中使用手机。根据《广东商学院教育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粤商院〔2005〕75 号)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汪**的行为应认定为考试作弊。 为严肃考纪,端正学风,教育其本人和其他同学,根据《广东财经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规定(暂行)》(粤财大〔2013〕2号)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决定给予汪**同学留校察看处分。 4.传递资料或试卷 案例: 本科生周**在2012年7月3日参加《JAVA》课程期末考试期间,为詹**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根据《广东商学院教育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粤商院〔2005〕75 号)第二条第九款的规定,周**和詹**的行为应认定为考试作弊。 为严肃考纪,端正学风,教育其本人和其他同学,根据《广东商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粤商院〔2010〕75号)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决定给予周**和詹**同学记过处分。 * 一 三 二 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的相关规定 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 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 目 录 研究生考风考纪专题教育 Contents 研究生处 四 学位授予相关规定 五 典型案例 一、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在成绩单中该门课程此次考试记载“0”,并注明“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一、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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