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讲义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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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见代理 效力 1.于被代理人的效力 2.于第三人的效力 3.于代理人的效力 第三编 权利主体 第三十节 民法上的人 第十章 自然人 一、“人”在法典中的位置 各国民法典,莫不以“人”作为开端,差别只在编排体例的不同。 二、民法观念中的人 (一)以自然人为模型 基于自然生理规律而出生的人称为自然人,与法人相对应。 自然人与公民 (二)两种“观念自然人” 1.“天赋人权”观念上的自然人 2.“理性人”观念上的自然人 第三十一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一、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主体地位 (一)权利能力 1.权利能力的含义 成为权利与义务承受者的能力。 2.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 3.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二)权利能力的性质 1.先验性 2.完全且平等 3.不得让与或抛弃 二、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9条。 (一)出生之完成 1.性质 2.出生完成的判断 3.出生的证明 (二)胎儿的权利能力 《继承法》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三、权利能力的终止 (一)死亡的法律性质 法律事件。 (二)死亡的判断 脑死亡。 (三)死亡时间的推定 “继承法意见”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四、死亡宣告 (一)死亡宣告的要件 1.自然人生死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由法院作出宣告 (二)死亡宣告的效力 1.死亡之推定效力 2.死亡日期 3.效力范围 (三)死亡宣告的撤销 1.死亡宣告撤销的要件 2.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 第三十二节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一、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主体地位 行为能力并不涉及自然人的主体地位,它所影响的,只是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制度保护 (一)概说 (二)监护人的顺位 《民法通则》16条。 成年精神病人,《民法通则》17条。 (三)监护义务 《民法通则》18条。 (四)监护人的指定 《民法通则》16条3款,17条2款。 第三十三节 人格的保护 一、人格的法律意义 (一)作为主体资格的人格 人格与权利能力。 (二)作为人的尊严的人格 人格权。 二、人格权 在各项人格因素上成立的“权利”,称为“具体人格权”或“特别人格权”。 最高法院通过2001年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接纳了一般人格权理论。 三、具体人格权 (一)概览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二)生命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三)健康权 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身体器官及其机能为内容的人格权。 (四)身体权 自然人以其肢体、器官等物质组织的完满为内容的人格权。 三、具体人格权 (五)姓名权 姓名权是对其标记符号独占而不可让与之权利。 (六)肖像权 肖像是指自然人体形、容貌等个人基本特征的再现。 (七)名誉权 名誉是特定人在社会交往中所受到的有关其品行、道德状况、才智等方面的公开评价。 (八)隐私权问题 隐私是不足为外人道的私人信息。 北大笑长雕塑 作者:邝飚 四、死者人格问题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3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三十四节 户籍与住所的民法意义 一、户籍 根据户籍记载事项,它能够提供证据的私法事实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开始与终止时间、住所之所在等。 户籍与迁徙自由。 二、住所 住所是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 《民法通则》15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民法通则》15条:“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民通意见”9条:“(1款)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2款)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三、失踪宣告制度 (一)失踪宣告的要件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2.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 3.须由法院判决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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