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ATM机的安全防范.ppt

  1. 1、本文档共2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关于ATM机的安全防范 存款合同 存款人将货币资金存入银行,银行按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协议。 存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须由存款人将存款交付银行,经银行确认并出具存款凭证后才能成立。 形式:存折,进账单,银行卡。 存款人与银行的存款关系 存款合同的成立 现金存款:工作人员将款项收妥、清点无误,开具存单、存折等存款凭证后,存款合同成立; 转账存款:合同自存款机构收讫款项并记入存款人账户时成立; 自动柜员机(ATM)存款:ATM将数据输入银行卡的时间是合同的成立时间。 (存款合同的成立意味着权利义务的产生。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自动柜员机 ATM,是指银行在不同地点设置一种小型机器,利用一张信用卡大小的胶卡上的磁带记录客户的基本户口资料(通常就是银行卡),让客户可以透过机器进行提款、存款、转帐等银行柜台服务,大多数客户把这种自助机器称为提款机。 案例分析角色扮演 法官:刘璐 原告律师:万鑫蔓,黄 莹 被告律师:杨玉洁,张 骁 ATM机存款案例纠纷 案例一:2007年3月29日,郑州市市民齐某到建设银行商丘分行宋城支行取款时,插入ATM机的银行卡被吞,ATM机接着打印出暂扣银行卡的客户通知单。齐某立即拨打服务电话,答复称次日可持通知单取回银行卡。 次日,齐某前往取卡时,因忘记携带身份证而取卡未果。事后,商丘支行建议齐某可将卡挂失后补办。4月1日,齐某办理挂失手续时发现账户内存款减少,有人在南昌分6次从ATM机上取走共计1万元,并扣掉手续费81元。 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商丘支行赔偿损失。 讨论 万同学:“我认为储户账户内的钱被他人取走是因为银行管理不善,所以银行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杨同学:“我认为存款的丢失是因为储户自己泄露了密码,银行没有责任,责任应该由储户自己承担。” 审理结果 刘同学:“存款不是因为储户过错而丢失时,储蓄机构应予赔偿;齐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损失;齐某的银行卡在商丘支行保管期间,存款发生丢失,商丘支行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二:储户顾某发现自己在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办理的太平洋借记卡内的存款被不法分子盗刷走1万余元后,立即向警方报案。随后,因与银行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顾某起诉到法院。 案件审理中,警方侦破了上述案件,发现上述盗刷事件系不法分子罗某、陈某所致。案发时,罗、陈二人将盗码器安装在自助银行的门禁系统上,趁顾某刷卡时窃取了银行卡上的磁条信息及密码,随后伪造借记卡后在ATM机上提现。警方还查明,罗、陈二人利用盗刷银行卡的手段作案多起,落网后警方仅仅缴获6000 元赃款,其余赃款均已挥霍。针对上述情况,顾某明确表示继续向银行索赔全部损失,拒绝向罗、陈二人主张权利。 讨论 黄同学:“我认为银行没有设置风险防范提示,致使储户难以识别盗码器,从而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所以该银行应该为发生的存款损失承担责任。” 张同学:“我认为存款丢失的责任应由犯罪分子承担,银行只承担部分的责任,储户不应该让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讨论 万同学:“我认为银行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致盗码器得以安装并在较长时间内未被察觉,进而直接导致储户银行卡磁条信息和密码被盗,所以银行理应承担责任。” 杨同学:“我认为虽然银行没有做好防范工作,但是储户自己对密码具有保护责任,并且犯罪分子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审理结果 刘同学:储户发现钱款被盗后立即报警,及时避免了损失扩大,因此认定其在本案中没有过错,银行因风险提示及防护措施不力而被判赔偿储户全部损失。 案例三:2008年12月23日19时15分、25分左右,犯罪嫌疑人两次在被告所有的ATM机插口处安装读卡装置和摄像装置,用于盗取持卡人 银行卡磁条内信息和密码。次日13时45分左右,原告使用在被告处所办的储蓄卡在被告处的ATM机连续8次取款共计1.6万元,卡内余额为 25957.94元。同月31日,原告再次使用该卡取款时,发现卡内余额仅剩490.94元,其余25467元存款已经取走。原告立即前往被告处查询,据网络系统交易记录显示,在原告于2008年12月24日从被告处ATM机取款后不足半小时内,其账户在某银行广州分行的ATM机上被两次分别支取2500 元和1500元,并分别收取异地取款手续费12.5元和7.5元;一个多小时后又在广州壹号通电讯设备公司刷卡消费21447元。后原、被告双方均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但尚未侦结。 但从2008年12月31 日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兑付存款本息未果,认为被告直

文档评论(0)

allap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