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资产管理办法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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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8 缸顾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乡乡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兴化市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兴政发[2008]403号)和《兴化市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兴政发[2009]4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公益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管理权与使用权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行政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 第五条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乡财政所是负责全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综合监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和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上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 (四)负责全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代管集体资产和无法确定产权所有人的资产; (六)向乡政府报告工作,接受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国有资产日常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限额以下)、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实物和账目的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将国有资产收益缴纳乡财政; (五)接受乡财政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七条 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附缸顾乡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 第八条 单位资产配置应与预算编制相结合,申请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除列入年度预算计划的,必须由配置单位提出申请,报乡人民政府审批后进行购置。 第九条 单位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市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属于工程建设范围的,应当按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三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条 单位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单位应当建立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单位对通过购置、置换、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后,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卡片登记,建立资产实物明细账,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验收以及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单位应在资产实物明细账中,全面动态反映本单位资产的领用、交回、占用情况。资产领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明确使用保管人,资产出库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使用人员离职、调动、退休时,所用资产必须按规定交回,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变更卡片信息。 第十四条 单位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一次),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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