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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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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12-15层(100007)
12/F-15/F, Guohua Plaza,
Beijing 100007, China
Tel: 8610Fax: 8610(12/F),(15/F)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1、本操作规程的目的
为了加强本所律师承办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操作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根据律师承办非诉讼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律师的业务操作经验,制定本规范,供本所承办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参考执行。
2、受本操作规程约束的非诉讼法律业务范围
1)企业(国有、集体)改制重组中的律师代理
2)拟上市公司辅导中的律师代理
3)证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中的律师代理
4)上市公司再融资(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律师代理
5)公司收购兼并及重大资产重组以及项目收购重组中的律师代理
6)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中的律师代理
7)证券投资基金设立与运作中的律师代理
8)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设立与运作中的律师代理
9)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的律师代理
10)国有股权管理中的律师代理
11)国有股(产)权转让和交易中的律师代理
12)国有股权性质变更及界定中的律师代理
13)国际投资中的律师代理
14)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中的律师代理
3、本操作规程的要求
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是对本所律师承办各类法律服务业务的最低要求。不论操作本规程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承办人均应遵守本操作规程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和执业规范提供法律服务。
本操作规程某些具体要求对特定法律服务业务的办理确实不适用的,承办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不适用。
第二章 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受理
1、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受理
1)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受理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确立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律师事务所指派承办律师担任非诉讼法律业务承办律师的过程。
2)非诉讼法律业务受理时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
3)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二名或二名以上律师作为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承办律师。
4)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介绍指派的承办律师,并得到委托人的同意。
5)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私自接受任何非诉讼法律业务委托人的委托。
6)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承办律师,但可以协助承办律师完成所受理的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工作。
2、独立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承办律师在提供非诉讼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依法保持独立性,除事实和法律外,不受任何个人或利益的左右。
3、拒绝代理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承办律师,有权拒绝委托人要求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等的事项提供服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拒绝或解除与委托人关于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委托:
1)委托人要求律师为其提供服务的事项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或委托人隐瞒重要事实的;
2)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
3)委托人坚持要求达到承办律师合理认为无法达到的或非法目的的;
4)委托人违反其在《委托合同》项下的重要义务、没有完全履行对律师的责任或义务、并且在律师已经给予委托人合理提示或警告后委托人仍然不履行这些责任或义务的;
5)其他拒绝接受委托的合理理由。
即使出现上述情况,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仍然应当采取以下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委托人的正当利益:
1)及时通知委托人,为委托人另行聘任律师留有时间;
2)退还委托人的文件,同时律师事务所应当整理卷宗,保留复印件存档备查;
3)结清律师费或其他预付的费用。
4、委托人的指名
委托人对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承办律师有特别要求或明确要求指派特定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要求。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指名要求的,如果受指名的律师在承办期间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承办的,委托人有权选择是否在该所范围内继续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满足委托人的要求,如果委托人不愿意继续委托的,应当记录在项目卷宗,办理有关手续并整理归档。
5、受理委托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当审查委托人的主体资格。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授权的负责人员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律师事务所有权依正当理由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但在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拒绝代理。
6、办理委托手续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或《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代理合同》或《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一式两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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