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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的概念 法条导入: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七十三条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产品”的界定 理解应注意的问题 A、未经加工、制作的产品不是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即天然产品不由产品质量法调整 。 B、必须用于销售 对此有两种理解:一是目的上用于销售,一是事实上用于销售。应当如何选择? C、建设工程不属于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建筑材料符合产品质量法产品定义的,适用产品质量法。建筑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而适用《建筑法》。 D、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值得研究的几个问题 A、是否属于循环定义——产品、商品、物品? B、加工、制作有无确定的标准? C、加工、制作与用于销售是析取还是合取? D、“用于销售”的规定是否合理? 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性质和特点 (一)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能够满足合理使用的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1、产品的安全性 2、产品的适用性 3、产品的担保性 (二)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指为了调整产品生产与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而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1、治理综合化 2、管理系统化 3、功能社会化。 (三)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制度体系 1、质量检验制度 2、监督检查制度 3、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1、质量检验的基本要求 产品应当检验合格。 不合格产品能否投入市场?凡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投放市场:(1)不是因为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而不合格(如安全标准等);(2)具备产品应有的基本性能; (3)应当预先声明(如标明处理品、等外品或以其他方法说明和告知相对人)。 2、认证制度与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取舍 3、产品质量认证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比较(前者是对产品的认证;后者是对企业生产商品能力的认证) 四、产品责任制度 (一)两对概念之间的区别 1、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责任范围或形式、责任主体、责任性质、责任条件不同。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中间商因其产品给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一种补偿责任(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合同责任与产品责任:构成条件、责任主体、责任形式、责任性质不同) (二)产品质量责任 民事:质量违约责任(合同责任),产品责任 (三)民事责任问题 1、合同责任 2、产品责任 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法第46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性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标示说明缺陷(警示缺陷);(2)有人身、财产损害;(3)缺陷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瑕疵责任与缺陷责任比较 (1)瑕疵为一般产品问题;缺陷为重大质量问题; (2)对瑕疵产品,因尚未丧失产品原有的使用价值,消费者知道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对于缺陷产品,因存在不合理危险,原则上不应被接受; (3)索赔:对瑕疵产品,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缺陷,可以向销售者要求,也生产者要求; (4)损害赔偿方式和标准:瑕疵,三包加赔偿;缺陷,以损害赔偿为原则。 3、合同责任与产品责任的竞合问题 处理规则: 合同法第122条: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合同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选择其他法律要求违约方承担侵权责任。 4、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元制归责: 缺陷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 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我国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和疏忽责任相结合的双重责任原则。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销售者则承担疏忽责任。(李昌麒教材) 法条导入: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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