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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考点归纳解析(2)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考点归纳解读
考点一支付结算的概念、特征与其基本原则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格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考点二 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法律依据、具体要求
(一)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等。
(二)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各种与支付结算的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政策性文件都是支付结算必须遵循的规定。迄今为止主要有《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以下5点:
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2.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考点三 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为了控制现金的流量,国家对现金的使用范围作了规定。根据规定,开户单位可以使用现金的范围是:
1.职工工资、津贴,这里所说的职工工资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指由于个人向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提供劳务而由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向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包括新闻出版单位支付给作者的稿费,各种学校、培训机构支付给外聘教师的讲课费,以及设计费、装潢费、安装费、制图费、化验费、测试费、咨询费、医疗费、技术服务费、介绍服务费、经纪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各种演出与表演费,以及其他劳务费用。
3.根据国家制度条例的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如退休金、抚恤金、学生助学金、职工困难生活补助。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如金银、工艺品、废旧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超过结算起点的应实行银行转账结算,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如采购地点不确定,交换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支出。对于这类支出,现金支取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除上述5、6两项外,其他各项在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不得超过1000元,超
过限额的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存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予以支付。企业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现金限额,是指国家规定由开户银行给各单位核定一个保留现金的最高额度。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作为该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天数可以适当放宽在5天以上,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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