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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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述 一、含义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它是指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体现现代刑事诉讼的目的,决定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并对一国乃至各国刑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规范。 二、特点 1、集中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的目的,决定了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 2、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而不仅仅适用于某个诉讼阶段。 3、对现代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三、基本体系 现代刑事诉讼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1)刑事程序法定原则;   (2)司法独立原则;   (3)无罪推定原则;   (4)辩护原则;   (5)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   (6)诉讼经济原则;   (7)诉讼及时原则;   (8)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中国刑事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包括: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3)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第二节 程序法定原则 一、含义 其基本含义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立法方面,为了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国家应当通过宪法和法律确立公正的刑事程序,对于限制个人基本人权的强制方法及其适用条件、期限、诉讼手段和诉讼规则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是执法和司法方面,要求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必须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才能动用限制人身自由、损害财产权益等强制性措施、追诉手段和刑罚方法。 二、基本要求 1.国家应当保证刑事程序的法治化。 (1)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必须是宪法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得以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的名义限制个人权利或在法律之外规定限制甚至剥夺权利的程序 ; (2)程序法的规定必须是明确的 (3)程序法的规定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秘密的“内部规定”; (4)程序法的规定必须是民主的 (5)程序法的规定必须是协调的,与相关的法律如法院或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监狱法等相一致; (6)程序法的规定还必须是权威的,一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或其精神相符,否则无效。 2.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3.确立违法制裁。 4.实行诉讼监督。 三、我国的法律体现 1、宪法。 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以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刑事诉讼法 第3条第2款也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43条还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四、我国现在存在的问题 1、刑事诉讼立法化程度不高,一些涉及公民基本人权的重大问题缺乏规定或者有关规定尚不够规范,为司法擅断、滥用职权留下可乘之机; 2、立法内容未能充分反映刑事诉讼科学化、民主化的要求,带有明显的国家主义倾向; 3、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执法不严、法院司法违法的现象较为普遍,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依附于权力,刑事程序被当作办理刑事案件的“手续”; 4、对刑事诉讼法的有权解释相当混乱,不仅一些没有法定解释权的机关或部门也参与解释,而且行政解释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之间相互矛盾,甚至有的法律解释公然违反法律,成为主管机关自行扩充权力的“法外之法”; 5、宪法不能进入刑事诉讼,刑事诉讼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却不需要“以宪法为准绳”,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如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辩护权等)在刑事诉讼中受到侵犯时几乎缺乏任何有效的救济; 6、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使得普通公民可以不经司法程序就被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方面的理由决定剥夺人身自由,这与程序法定原则是直接相抵触的。 第三节 司法独立原则 一、理论渊源 来源于西方的三权分立理论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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